一、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協助住宅租賃承租人維護其合法租賃權益,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及113年8月1日訂頒生效之「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內政部業已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辦理114年度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業務。
二、上開法律扶助事項,除113年8月1日已開辦之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外,自114年9月30日起,得依「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文件撰擬、律師代理等法律扶助協助。
*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規定第五點:申請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法律扶助,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時,領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二年內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並經鄉鎮市區調解、消費爭議調解不成立或不服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