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適用說明: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之案件,仍依本作業規定一百十四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辦理。
二、由中央主辦機關以舊戶帶入一百十五年度申請案件,適用本次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發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