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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訊息

公告徵求承接本局經管出租國宅租賃案件115年1月至116年12月公證業務之民間公證人相關事項。

主旨:公告徵求承接本局經管出租國宅租賃案件115年1月至116年12月公證業務之民間公證人相關事項。

依據:公證法。

公告事項:

一、依公證法第1條第1項:「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司法院民事廳90年9月13日(九十)廳民三字第22538號函示:「民間公證人係本院依法遴任辦理公證事務之人員,作成之公證文書視為公文書,參照『公證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之性質與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勞務有別;至應收取之公證費用,依同法第108條規定,其數額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減之。」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3120號函示:「機關依公證法規定選任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並依規定支付公證費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準此,本局依公證法規定遴選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並依規定支付公證費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二、辦理本局經管國民住宅出租,須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經公證程序。115、116年度辦理續租簽約公證之出租國宅名稱、地點、租賃期間、概估戶數、每戶公證費概估(如附件1)。

三、辦理公證案件應配合事項:

(一)公證人及助理(大型社區至少委託2名公證人及4名助理、中型社區至少應委託1名公證人及3名助理、零星簽約應委託1名公證人及1名助理)應依本局通知(含電話通知)之時間至指定地點辦理公證業務(含赴本局、出租國宅簽約現場辦理),不得遲到、早退。

(二)公證人應強化職員訓練並持敦厚懇摯之態度執簡馭繁,不得與簽約現場民眾有發生爭執之情事。

(三)公證人應於簽約或續約公證日提供業務相關之資料、接受諮詢並協助不識字之民眾辦理公證業務。

(四)公證人接獲本局通知(含電話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內派員並攜帶電子檔(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至本局承辦辦公室以電腦套印該簽約社區之資料,本局將提供該社區之住戶名冊電子檔(含代理人、承租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及承租房屋編號),俾利自行列印公證請求書及公證書。

(五)公證書類應依公證法第81、82、83、84、85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製作,內文字體為標楷體、大小為14號字為宜,預留文字須修正時之重謄繕寫間距。各字元排版應對齊,不宜有跳行、溢出邊界或文字重疊之情形。

(六)公證書應依公證相關法令撰寫製作,除有違反公證法或其他法令之虞者,宜儘量以本局建議內容處理。於辦理簽約公證前7日,完成校對承租人資料、先行蓋用公證人職章並與該社區之契約書1式3份連綴、且依本局指定順序及排列方式完成整冊、裝訂作業。本局承辦人員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公證人事務所派員至本局先行作業。

(七)租賃契約1式3份,均須依規定用印完成並交由契約承租人、本局及承辦該國宅之公證人分別執有。惟因續租社區簽約現場人潮眾多,為免延宕簽約流程,各承辦該國宅之公證人於簽約時,公證文書於承租人簽名後交予承租人收執,其餘2份攜回整理,並於簽約公證日後3日內將本局收執之契約書及承租人清冊(附件2)送至本局。

(八)公證人應於簽約公證日後3日內,以事務所名義開立匯款帳戶及收據送至本局,收據須貼足印花稅(印花稅總繳除外);收據之日期為簽約當日,俾利後續之匯款事宜。

(九)依公證法規定收取作成公證書之標準費用,為辦理公證所需外出之交通費、膳雜費等,由公證人自行支付,本局不另給付。

(十)若於現場需列印或影印相關文件,請公證人自備事務機器及用紙。零星空戶簽約,由公證人配合至本局辦理,應自行繕製公證書等資料。另如需影印或掃描承租人及關係人之個人身分證件,應取得當事人同意,避免糾紛。

(十一)鑑於實務運作曾有公證人未能與本局積極配合,致作業延宕;或公證人與民眾爭執致簽約公證現場秩序混亂(尤以大型社區為甚),因此本次遴選及簽約作業將作為爾後遴選之參考依據,如違反應配合事項任一條款,本局得發函通知其喪失下次申請承接公證案件之權利或取消本次其他公證案件之承接權利,如情節重大者,並得延長其禁止參與本局遴選之年限。其他有關事項,悉依公證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承接本公告公證案件之公證人,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經司法院依公證法遴任領有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者。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登錄在案者。

(三)加入公證人公會。

(四)參加責任保險並繳納保險費者。

五、凡具備第四點申請資格有意辦理公證案件者,請備妥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及租賃案件公證業務意願書(格式如附件3),並裝訂後加蓋騎縫章。

(一)相關證明文件(下列證明資料或文件須蓋騎縫章,若為影本須加蓋印章且切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1、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影本。

2、身分證影本。

3、加入公會之證明。

4、已參加責任保險及繳納最近一期保費之證明。

5、職章、鋼印之印鑑及簽名式各1份(正本)。

(二)承接租賃案件意願書:簡述事務所組織人員,勾選承接類型,各公證人應於意願書後親筆簽名,並加蓋事務所章。

六、受理期間:

(一)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114年12月8日止,以郵局掛號或快捷郵件郵寄本局南門辦公室,地址:100207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9樓(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加註「國民住宅公證業務遴選作業」,未經郵遞送達或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申請人應備妥意願書及各項證明文件,如因證件不全或疏漏經本局以電話通知補件未果,將另函通知限期補正,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後3日內【即114年12月11日前(含)】送至本局,逾期概不受理。

七、各類型社區租賃案件意願書中得重複勾選,惟如已抽中承接大型社區,則不得參與中型社區(組)、每季零星空戶及後補承接遴選;如已抽中承接中型社區(組),則不得參與大型社區、每季零星空戶及後補承接遴選。按「租期屆滿續租社區」、「每季零星空戶」及「後補承接」分階段辦理抽籤,遴選資格分述如下:

(一)租期屆滿續租社區:按社區戶數並考量區位或續租期間區分為,大型社區(戶數為300戶以上);中型社區(組)(戶數101至299戶),分別依社區所在地點之法院轄區,遴選承接單位。為提升國宅社區簽約現場之簽約效率,各承接單位參與現場簽約人員數及資格如下:

1、大型社區:簽約現場至少應委託2名公證人及4名助理,於租賃案件意願書中勾選大型社區。

2、中型社區(組):簽約現場至少應委託1名公證人及3名助理,於租賃案件意願書中勾選中型社區(組);或複選大型社區、中型社區(組),而大型社區未獲遴選或獲遴選但當場自願放棄者。

(二)每季零星空戶:簽約現場至少應委託1名公證人及1名助理。另依公證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第7條:「公證人應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執行職務之區域。」,每季零星簽約地在本局南門辦公室,因該簽約地(中正區)係屬臺北地方法院轄區,由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於承接意願書中勾選每季空戶,並符合下述任一資格者,始得參與遴選:

1、於承接意願書中無勾選租期屆滿續租社區。

2、於承接意願書中勾選租期屆滿續租社區,大型社區及中型社區(組)皆未獲遴選或雖獲遴選但當場皆自願放棄者。

(三)後補承接:續租社區中型社區(組)自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各抽出1所為後補承接單位;「每季零星空戶」自臺北地院轄區公證人事務所遴選1所為後補承接單位。於承接意願書中勾選後補承接,並符合下述資格者,始得參與遴選:

1、續租社區之中型社區(組)後補承接:續租社區之大型社區、中型社區(組),及每季零星空戶皆未獲遴選。

2、每季零星空戶後補承接:續租社區之大型社區、中型社區(組),及每季零星空戶皆未獲遴選者。本項僅限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參與遴選。

八、遴選方式:

(一)以公證人事務所為一個承接單位辦理遴選,包含個人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

(二)書面資料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如有一項不符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後仍不符規定,即為資格不合格,本局將發函告知。

(三)採用抽籤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為租期屆滿續租社區,按大型社區、中型社區(組)編號順序,依社區所在地所屬法院轄區,分別抽出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之承接單位;已經抽中大型社區者,不得參與中型社區(組)抽籤。

2、第二階段為每季零星空戶,以季為單位:115年第1季為1至3月、第2季為4至6月,以此類推至116年第4季,總計共8個季度(附件4)。依季度抽出各承接單位,倘有空額季度,則再由全部符合資格條件參與遴選單位接續抽出承接單位。另每季零星簽約地在本局南門辦公室,因該簽約地(中正區)係屬臺北地方法院轄區,故僅由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承接。第一階段已經抽中者不得參與本階段抽籤。

3、第三階段為後補承接,續租社區中型社區(組)自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各抽出1所承接單位;每季零星空戶自臺北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1所承接單位(附件5)。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已經抽中者不得參與本階段抽籤。

九、遴選時間、地點及結果實施:

(一)遴選時間:114年12月24日上午10時進行遴選抽籤作業。

(二)遴選地點: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南門辦公室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9樓)。

(三)本次遴選結果自115年1月份零星空戶及租期屆滿續約社區辦理簽約時實施。業務單位於抽籤後7日內發函告知承接單位,並於每月(次)辦理簽約(續約)公證前20日發函或電話通知承接單位。

(四)承接單位如無法依限辦理或無故取消辦理或因事務所組織變更人員變動不敷承辦社區應派人員,或其他情事經本局認為有影響公證業務承接之虞時,得由後補承接之承接單位辦理,或由業務單位逕予委託公證人辦理,並發函取消該承接單位本公告年度辦理該公證業務之權利。

(五)承接公證人於承接期間有違反公證法遭停職、撤職或退職者,得由後補承接之承接單位辦理,或由業務單位逕予委託其他公證人辦理。

(六)承接單位如違失情節重大者,將函報民間公證人監督機關。

(七)承接公證業務之事務所須按公告委託公證人、助理人數到場;承接大型社區公證業務之事務所委託到場公證人應同時辦理案件且各公證人辦理案件數須相仿或不可落差太大。

十、本局經管國民住宅租賃公證業務委由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因租賃契約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故依公證法第109條、第119條規定給付公證費用,其餘辦理公證業務所須之非法定費用,本局不另支付;惟如日後辦理公證業務須給付其他法定費用時,將依個案實際情況另案辦理。

十一、民間公證人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應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前洽詢本機關請求釋疑及說明,逾期未提出者不得再請求釋疑或說明,爾後亦不得以任何事由就遴選文件提出疑義抗辯。洽詢電話:02-27772186轉2749王先生。

上架/更新日期: 114/11/18
資料檢視日期: 1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