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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訊息

公告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止

主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公告

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二、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最高新臺幣3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20年,寬限期合計最長5年。補貼期間為承貸金融機構撥付第1筆貸款,或轉貸為本貸款開始利息補貼之日起3年內,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儲利率減0.533%計算,郵儲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第4年起停止優惠利率及利息補貼,由受補貼者與承貸金融機構重新議定利率。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府都市發展局南門辦公室(地址:100207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9樓、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1)。

四、申請書取得方式:可在內政部國土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重要政策「危老重建專區」下載。

五、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已成年。

(三)申請人僅持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位於本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且重建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2、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家庭成員無重建住宅以外自有住宅。

(五)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合計低於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六、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本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之重建計畫函影本。

(三)重建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單影本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配偶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六)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七)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七、金融機構名冊可於內政部國土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重要政策「危老重建專區」內查詢。

上架/更新日期: 114/12/19
資料檢視日期: 114/12/19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宜貞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