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類別:市有房地標售
公告日期:2020/9/25
文 號:109年9月25日北市都企字第1093099619號
主旨:公告標售臺北市南港區東新街128號3樓計1戶市有房屋及其對應基地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598、599、600地號等3筆持分土地。
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標售房地標示:詳公告附表-標的一覽表。
二、投標者資格: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買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
三、本公告所列標的物,本局得因故停止標售,投標人不得異議;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先向本局查明欲投標之標的物是否已經標售或另有用途,以免造成投標無效,本局網站上將配合更新相關資料(網址http://udd.taipei.gov. tw/),投標人若有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772186轉2512。
四、本標售作業採一次公告二次開標方式辦理,標單可適用於二次標售作業,各標售次序之開標日、開放參觀日如下(開放參觀為上班日上午10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例假日不開放參觀,投標人請先電話聯繫本局預約時間領勘,聯絡電話:02-27772186轉2512、2519)。投標前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已瞭解現況,於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一)第一次開標日:109年10月8日。領標日、開放參觀日109年9月28日至109年10月7日。
(二)第二次開標日:109年10月29日。領標日、開放參觀日109年10月19日至109年10月28日。
五、開標日期及地點:開標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局905會議室(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南區)公開開標。
六、投標規定事項:
(一)本標售作業係採一次公告二次開標之方式辦理,若標售標的於第一次開標作業標脫,則該標售標的之第二次開標作業不予辦理,原訂第二次開放參觀日亦取消。
(二)領取招標文件:請投標人於公告所載領標日之本府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逕向本局秘書室出納(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洽購投標文件,每份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
(三)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當次開標日前一上班日下午5時30分前(即非例假日)。
(四)投標方式:以郵遞投標為限,投標人最遲應於上開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期前,將投標文件經郵局以掛號、快捷方式投遞寄達本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逾時或未經郵局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者以廢標論,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五)本招標案可共同投標,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即視為應有部分均相等,投標人不得異議,並指定1人為投標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1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六)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七)投標人之押標金本票、支票、保付支票、代收市屬機關學校押標金收據聯正本,應裝入標封函內,押標金不足額時,均視為無效標,投標者不得異議。
(八)截標日如因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宣布停止上班者,考量投標者繳納押標金或參加投標、開標之不便,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下午5時30分)為截標日,開標日亦順延至新截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2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並不再另行公告;另如僅開標日因應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亦比照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2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不再另行公告。
(九)第一次開標作業,得標人應於109年12月9日前一次繳清房地價款(得標價扣除已繳納10%標售押標金);第二次開標作業,得標人應於109年12月30日前一次繳清房地價款(得標價扣除已繳納10%標售押標金),並親自與本局辦理房地點交手續。凡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所繳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悉數撥入臺北市住宅基金,得標者不得提出異議。得標人如須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者,請依投標須知第玖點辦理。
七、各標號公告房屋及土地標售底價,係按房地總底價依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所占比例分算之。得標之建物價格逕依「本案公告建物標售底價」計價,得標房地價格扣除建物價格後之金額均屬土地價格。
八、標售不動產各項稅賦:
(一)工程受益費、房屋契稅、印花稅票、產權移轉登記費用概由得標人負擔。
(二)110年期地價稅:得標人辦理產權移轉如有繳納110年地價稅,應於繳納後持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出具領據,向本局申請退還本局應負擔部分。本局負擔繳納110年1月 1日起至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當月。
(三)110年期房屋稅(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得標人辦理產權移轉如有繳納110年房屋稅,應於繳納後持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及出具領據,向本局申請退還本局應負擔部分。本局負擔繳納109年7月1日起至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當月。
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訂一切權利義務」,標購人應自行查閱相關住戶規約及停車管理辦法等,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標售不動產之水、電、瓦斯費等各項費用,第1次開標,本局分攤至109年12月23日止(以實際完成房屋點交日為準)。第2次開標,本局分攤至110年1月12日止(以實際完成房屋點交日為準)。另自本局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次月起,由得標人負擔標售不動產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水、電費)。
十一、標售之不動產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建物用途、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有關機關查閱,房地標示備註欄之使用用途為使用執照登載之使用用途,標購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評估是否符合使用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二、標售不動產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及點交,本局不負修繕及其他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滲漏水、水電管線及其他設備等),點交時,如有雜物,由得標者自理並負擔清理費用。投標者未於標租公告指定參觀期日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向本局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十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得標人或其委託之地政士應依法向地政事務所申報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免受罰。
十四、本公告事項如有刊登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實貼本局公告欄者為準。相關產權面積應以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投標前應詳為瞭解標的現狀,得標人得標後不得再以實際面積與前述記載之面積及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為由提出任何異議,未刊登事項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面積 | 所有權人 | 持分 | 持分面積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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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坪) | ||||||
1 | 3796 | 東新街 128 號 3 樓 |
123.23 | 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 |
全 | 123.23 | 37.28 | 3 樓 |
42.83 | 12.96 | 地下二層坡道 平面車位 1 個 | ||||||
合計 | -- | -- | -- | -- | -- | 166.06 | 50.2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