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標售本局管有1戶「基隆河六號地」國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持分土地。
依據:住宅法、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公告事項:
一、標售不動產標示: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20號六樓市有房屋及其對應基地士林區陽明段四小段764、768地號等2筆土地,標售底價為新臺幣294,219,400元 。(附表1)
二、投標資格:凡中華民國領域內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均可參加投標。
三、本標售作業係採一次公告三次開標之方式辦理。本公告所列標售不動產,本局得因故停止標售,投標人不得異議;投標人於投標前,先向本局查明欲投標之標售不動產是否已經標售或另有用途,以免造成投標無效(本局網站上將配合更新相關資料,網址:https://udd.gov.taipei/「公展公告─不動產標售租公告」)。投標問題洽詢電話:02-27772186分機2509。
四、僅於上班日開放內部參觀(上午10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需先以電話預約參觀02-27772186轉2509),例假日不開放內部參觀。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另各標售次序、開標日、開放日及領標日如下:
(一)第一次開標日:115年3月6日;開放日及領標日:115年2月25日至115年3月4日。
(二)第二次開標日:115年3月27日;開放日及領標日:115年3月18日至115年3月24日。
(三)第三次開標日:115年4月24日;開放日及領標日:115年4月16日至115年4月22日。
五、開標時間及地點:開標日下午4時00分,於本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905開標室公開開標。
六、投標規定事項:
(一)請投標人依上述開放日期之辦公時間內,聯繫本局後再前往現場參觀。本公告標售不動產係以現況標售,標售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審慎依實際需求評估是否符合現行相關法規規定,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另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二)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三)得標者應依標售投標須知規定辦理事項:
1、得標人應依本局通知期限內(含例假日),親至本局南門辦公室住宅企劃科(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9樓)簽訂買賣契約書,逾期不辦理者以棄權論,所繳交投標保證金不予發還,得標者不得提出異議。
2、標售得標人應一次繳清所有款項(得標價格扣除已繳納之標售投標保證金),如需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者,經本局同意得以銀行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就銀行核定貸款金額暫緩繳納,惟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妥繳款簽約手續,簽約時應提示金融機構出具之撥款委託書(撥款委託書應依本局規定格式出具,蓋妥核貸印鑑章),將總得標價購款扣除銀行抵押貸款金額及已繳納之投標保證金外之差額款項一次如數繳清,辦理抵押貸款金額部分應按簽約時本局辦理國宅貸款銀行提供部分之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額度別:未達500萬元)加0.875%,113年3月27日起為年息2.595%),機動調整預為繳納未撥款期間應負擔利息(預收2個月),及簽立本票(銀行抵押貸款金額)。
3、另如因金融機構基於法令規定停辦貸款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原因,致不能於2個月內辦妥產權抵押設定並將款項撥入本局指定帳戶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限期內以現金一次向本局繳清或補足(超過2個月部分仍應依前開規定加計利息),如未能在期限內繳清自備款或補足價款,本局得解除契約,並沒收投標保證金,其餘已繳清款項無息返還。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略以:「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訂一切權利義務」,得標人應自行查閱住戶規約及停車管理辦法等,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八、標售不動產,其附屬之公用面積、公共管線及設施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維護,所需費用由管理相關費用支應;因辦理各項設施之維護檢修,須進入標售不動產時,得標人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九、標售不動產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及點交,本局不負修繕及其他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滲漏水、水電管線及其他設備等),點交時,如有雜物,由得標人自理並負擔清理費用。得標人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不得向本局提出任何異議。
十、標售不動產之水、電費及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水、電費)等各項費用,本局負擔繳納至實際交屋日為準。
十一、買賣契約書內,房屋及其持分基地之價款計算方式如下:按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依其所占比例分算得標價額。
十二、標售不動產建物面積以登記機關勘測為準,建物公用面積係指屋頂突出物、樓電梯間、地下室等登記持分共有,投標人應自行向地政機關調閱相關資料;另標售不動產面積或標售底價如有筆誤,以本局底冊為準。
十三、標售不動產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用途,係依本市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機關網站公布使用分區,使用執照及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之主要用途記載,僅供參考;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房屋使用用途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及檢討,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詢及評估。
十四、標售不動產後續辦理房地產權移轉暨抵押權設定登記手續,由得標人自行委託地政士辦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1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倘逾三十日內未完成者,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十五、本公告事項,如刊登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實貼本局公告欄者為準。其他事項詳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標售投標須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出售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買賣契約書(樣張)」。相關產權面積應以登記機關勘測為準。投標前應詳為瞭解標的現狀包括面積等,於訂約後不得再以實際面積與前述記載之面積及地政機關登記的面積有誤差為由提出任何異議。
十六、本標售案相關資訊查詢方式:(一)逕自本局網站查詢( 網址: https://udd.gov.taipei/「公展公告-不動產標售租公告」)。(二)本標售案相關資訊請電洽02-27772186轉2509彭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