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住宅法第3條第3款)
(一)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1.出租人為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保存登記之合法建物納稅義務人、須為合法建物、房客符合租金補貼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
2.共有部分,公同共有則每一位共有人須名列租約出租人欄位,分別共有則視出租面積為單獨共有人或所有共有人而定。
二、租金補貼來源
(一)本局:低收入戶租金補貼(101年度迄今)、臺北輕鬆住-分級租金補貼(加班車)(107-109年度)
(二)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90年度迄今)
(三)本府原民會: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約94年度迄今)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前身內政部營建署):整合住宅租金補貼(96-110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111年度迄今,112年度本局協助初審)
(五)教育部:弱勢學生租屋補助
三、公益出租人適用規定
(一)住宅法
(二)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四、辦理方式
(一)機關主動造冊(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房客有領租金補貼為目前主要辦理方式
(二)民眾主動申請(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4點)-房客有(無)領租金補貼
1.臨櫃
2.郵寄
3.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申辦
五、目前公益出租人稅賦優惠
(一)房屋稅(出租人為自然或法人、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房屋稅條例第5條、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目前仍有適用)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2點第1項第2款比照自用住宅1.2%,符合稅基折減折減房屋課稅現值50%。
(二)地價稅(出租人為自然或法人、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住宅法第16條、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第5條比照自用住宅2‰。
(三)綜合所得稅(出租人須為自然人、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資格者):住宅法第15條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自110年6月起)。
六、房屋出租所在行政區之本局承辦人聯絡方式
(一)內湖、南港、北投、中正:02-27772186分機2507
(二)松山、士林、文山、萬華:02-27772186分機2504
(三)中山、大同、大安、信義:02-27772186分機2910
七、其他稅賦注意事項
(一)出租房地於一年內出售: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無法享有優惠。
(二)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