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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

用心設計與規劃最友善民眾的都市,致力於打造美好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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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目的

都市設計目的在塑造以人為本、關懷人性活動的
都市生活環境,促成市民適居的健康環境、提昇公共領域的實質設計品質。
依照都市計畫、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就開發案之「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地下室開挖」、「景觀計畫」、「救災空間」等內容予以審議,控制開放空間及建 築物之設計品質。

本市新建社會住宅都市景觀與友善人行空間

主要業務

主要業務包括「訂定都市設計審議規則」、「訂定都市設計審議參考範例及注意事項」及定期召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全市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包括都市計畫劃定都審地區(如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南港經貿園區、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等)、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及依開發條件應辦事都市設計審議之開發案。
承上,依照不同建築開發案條件分為「一般審議程序」、「專案審議程序」、「簡化審議程序」及「幹事會審議程序」等四種審議層級,分級分流以加速審議效率,自105年迄今,每年平均約200件都市設計審議核定案。
趣味都市景觀與大稻埕歷史風貌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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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依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第二點:「申請人擬定徒步區計畫應檢附計畫書圖及徒步區路段範圍二側所有權人(以門牌號碼為單位)過半數同意之意向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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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審案於審議時,廣告物得併新建建築物整體規劃;都審核定後至領得使照前,如欲新增廣告物得併同建築物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檢討是否需提送都審變更程序。

  • 都審案件於領得使照後申請廣告物設置,則依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須提送都審:

    1、本市都市計畫所劃定之都審地區,廣告物達雜照規模者,始須提送都審。

    2、其餘依相關法令提送都審之基地,廣告物設置則逕依本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免提送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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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服務平台-都審相關規定及函釋:「廣告物申請是否提送都審之認定標準

  1.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逐項檢討,如皆符合相關規定則免提送都審變更設計。

  2. 倘個案針對上開法令有認定之疑義,請敘明緣由後,檢具書圖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函詢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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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以下項目逐項檢核,如屬下列任一項,皆應提送都審程序:

  1. 請至「臺北市都市開發審議地圖」或「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查詢基地範圍是否屬都市計畫所劃定都審地區

  2.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自行檢討基地開發規模是否達應送審條件

  3. 請確認是否因其他法令規定應提送都審程序(例如:申請公共設施容積移入則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應提送都審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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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是促進基地開發及土地之有效利用之手段,可以成就區域優良之人行與車行空間,建築物量體造型色彩風格之整體性。

臺北市的都市設計審議機制始於1982年,說明如下:

1、應審議開發案:開發案基地位屬都市計畫劃定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或開發條件達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二及第三條各款規定者。

2、規範面: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審議參考範例及注意事項(即通案要求)。

3、審議面: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申請案,應符合都市計畫所載都市設計準則、審議參考範例及注意事項規定,再經過都市設計審議幹事會及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進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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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開發案基地位屬都市計畫劃定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2. 開發條件達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2及第3條各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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