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認識利衝法: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何人適用(對象):
公職人員: 包含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以及辦理工務、建築管理、政風、會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與其職務代理人等 。
關係人: 包含公職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以及由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職務之營利事業或團體 。
何事需用(禁止行為):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利益衝突應主動迴避 ;除法律另有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原則上禁止與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進行補助或交易行為 。
【補助與交易行為之限制: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特定法規辦理之採購 。
2.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 。
3.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之補助;或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
4.以公定價格進行之交易 。
5.公營事業機構因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公益用途申請相關不動產利用 。
6.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每筆新臺幣 1 萬元以下,且同一年度同一對象合計不超過 10 萬元)。
【該備何物:身分揭露義務】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進行上述第 1 至 3 款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
相關書表下載: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身分關係揭露書表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