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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訊息

公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 府都企字第11230297111號

主旨: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公告。

依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一、 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 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最高新臺幣3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20年,寬限期合計最長5年。優惠利率為承貸金融機構撥付第1筆貸款或轉貸為本貸款開始利息補貼之日起3年內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儲利率)減 0.533%計算,郵儲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第4年起停止優惠利率及利息補貼,由受補貼者與承貸金融機構重新議定利率。

三、 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或送至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1)

四、 申請書取得方式:可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更名前: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重要政策「危老重建專區」「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區」下載或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索取。

五、 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中華民國國民。

(二) 已成年。

(三) 申請人僅持有一戶住宅,該住宅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或位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九一八震災區,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黃色危險標誌,且重建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2.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五) 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合計低於重建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六) 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六、 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函影本。但位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九一八震災區,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黃色危險標誌之住宅者,無須檢附。

(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函影本。但位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九一八震災區,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黃色危險標誌之住宅者,無須檢附。

(四)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配偶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五)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六)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七) 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八)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上架/更新日期: 112/06/21
資料檢視日期: 113/05/17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劉雅齡
聯絡電話: 轉2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