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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訊息

公告受理臺北市113年4月3日震災受災戶租金補貼

主旨:公告受理臺北市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5點、第13點、第14點、第15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113年7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14年7月4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二、受理住宅補貼項目如下: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租金補貼(含公證費、媒合費)。

三、受理申請機關(單位):

(一)重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承辦金融機構(臺灣土地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彰化銀行、臺灣銀行、第一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兆豐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二)租金補貼(含公證費、媒合費):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地址:104105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1)。

四、申請方式:

(一)重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請洽承辦金融機構。

(二)租金補貼(含公證費、媒合費):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方式(申請日以郵戳為憑)或送至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地址:104105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1)。申請書表下載【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首頁(網址:https://udd.gov.taipei/)上方→「網站寶箱」→「檔案下載」→「居住服務」】

五、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申請條件:

(1)申請人為本市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以下簡稱0403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實際居住於該住宅。

(2)該受毀損住宅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堪居住程度。

(3)得由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申請。

2、申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所建(購)之住宅,不限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3、申請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以購買住宅成屋為限,不得購買預售屋,且所購住宅限為113年4月15日(含)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或新屋,並以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準,其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4、應檢附文件請洽承辦金融機構。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申請條件:

(1)申請人為本市0403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並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實際居住於該住宅。

(2)該受毀損住宅經本市或區公所認定因震災受損致需修繕。

(3)得由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申請。

2、應檢附文件請洽承辦金融機構。

(三)租金補貼

1、申請條件:

(1)申請人為本市0403震災之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且申請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該住宅。

(2)申請人非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該住宅。

(3)該受毀損之住宅,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堪居住程度。

2、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為違法出租。

(2)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3、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

(3)臺北市政府認定之紅單、黃單標誌建築物(屬臺北市0403地震列管紅單、黃單建築物)公文影本。

(4)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如因強制執行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提供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指定第三人郵政儲金帳戶之切結書後,以該指定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帳戶,並檢附該指定帳戶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5)租賃契約影本。

(6)切結未重複接受居住協助之書面聲明。

(7)實際居住證明。

(四)公證費

1、申請條件:租金補貼案件之租屋契約經公證者,得由實際負擔公證費者申請公證費補助。

2、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租金補貼核定函影本。

(3)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申請人如因強制執行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提供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同意將公證費補助撥入指定第三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切結書後,以該指定帳戶作為核撥公證費補助帳戶,並檢附該指定帳戶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4)公證書影本。

(5)租賃契約影本。

(6)公證費收據影本。

(7)切結未重複請領公證費補助之書面聲明。

(五)媒合費

1、申請條件:租金補貼案件之租屋經不動產經紀業媒合者,得由協助媒合之業者申請媒合費補助。

2、應檢附文件:

(1)申請函。

(2)領據。

(3)租金補貼核定函影本。

(4)租賃契約影本(租賃契約應載有不動產經紀業及不動產經紀人之簽章等資訊)。

(5)業者之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6)切結未重複請領媒合費補助及未重複向民眾索取媒合費之書面聲明。

六、住宅補貼方式: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優惠貸款額度:最高350萬元。

2、優惠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

3、償還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

4、動撥期間:自公告受理期間至116年6月30日止(即116年6月30日前撥貸完竣)。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優惠貸款額度:最高150萬元。

2、優惠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

3、償還年限:最長15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3年。

4、動撥期間:自公告受理期間至116年6月30日止(即116年6月30日前撥貸完竣)。

(三)租金補貼:

1、租金補貼發給金額基準如下:

(1)實際居住人口3口以內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8,000元。

(2)實際居住人口4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元。

(3)實際居住人口5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2,000元。

(4)實際居住人口6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4,000元。

(5)實際居住人口7口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6,000元。

(6)實際居住人口8口以上者,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8,000元。

2、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未超過核計之補貼金額者,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貼。

3、補貼期間:申請人為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最長補貼24個月;申請人非受毀損住宅之所有權人,最長補貼12個月。

(四)公證費: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五)媒合費:每件最高1.5個月租金金額,租賃契約租期未滿1年者,媒合費補助按契約月數比例核給。

七、其他必要事項:

(一)本專案中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重建重購修繕賑助、補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僅得擇一申請並受領,不得重複。

(二)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三)申請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同時接受租金補貼。

(四)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為6個月。

(五)已領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安遷賑助或重建重購賑助者,不得申請本專案之租金補貼。

八、本專案計畫如經查有作業規定第21點停止租金補貼情形,應停止租金補貼並追繳溢領金額。

九、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本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其他事項悉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0403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辦理。

上架/更新日期: 113/07/05
資料檢視日期: 1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