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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標售租公告

公告標售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126號3樓、142號12樓等2戶市有房屋及其對應基地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598、599、 600等3筆土地持分。(113/6/28已標售)

主旨:公告標售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126號3樓、142號12樓等2戶市有房屋及其對應基地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598、599、600等3筆土地持分。

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標售房地標示:詳公告附表一。

二、投標資格: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國法人(含公司),均可參加投標。另公告標售不動產為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所規定之住宅者,參與投標之本國私法人應自行確認符合內政部公告免經許可情形,或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自行檢具使用計畫依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申請許可。

三、本標售作業採一次公告2次開標之方式辦理,本公告所列標的物,本局得因故停止標售,投標人不得異議;投標人於投標前,先向本局查明欲投標之標的物是否已經標售或另有用途,以免造成投標無效(本局網站上將配合更新相關資料(網址:https://udd.gov.taipei/「公展公告-不動產標售租公告」)。投標問題洽詢電話:02-27772186分機2517。

四、各標售次序、開標日、開放日如下列,開放時間為上午10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需先以電話預約參觀02-27772186轉2517),例假日不開放內部參觀。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一)第一次開標日:113年6月28日;開放日、領標日:113年6月4日至113年6月26日。

(二)第二次開標日:113年7月19日;開放日、領標日:113年7月1日至113年7月17日。

五、開標日期及地點:開標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局905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公開開標。

六、投標規定事項:

(一)投標手續: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投標人於公告所載領標日之上班時間,於本府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逕向本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秘書室洽購投標文件,每份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

2、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投標人所投標函最遲應於當次開標日前一上班日下午5時30分前(即非例假日),經郵局以掛號、快捷方式投遞寄達本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逾時或未經郵局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者以廢標論,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3、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4、本標案可共同投標,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即視為應有部分均相等,投標人不得異議,並指定1人為投標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1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5、本公告內標的以現況標售,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另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本局不再做任何修繕,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6、截標日如因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宣布停止上班者,考量投標者繳納押標金或參加投標、開標之不便,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下午5時30分)為截標日,開標日亦順延至新截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3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並不再另行公告;另如僅開標日因應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亦比照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3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不再另行公告。

(二)2次開標作業(第1次:113年8月27日前、第2次:113年9月16日前),得標人均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前一次繳清房地價款(得標價扣除已繳納10%標售押標金);並親自本局辦理房地點交手續。凡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所繳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悉數撥入臺北市住宅基金,得標者不得提出異議。得標人如須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者,請依投標須知第玖點辦理。本公告內標售標的之房屋及土地標售底價,係按房地總底價依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所占比例分算之。得標之建物價格逕依公告建物標售底價計價,得標價格扣除建物價格後之金額均屬土地價格。

七、標售不動產各項稅賦(2次開標作業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日期如下:第1次:113年8月27日前、第2次:113年9月16日前):

(一)113年期地價稅:得標人於繳納113年期地價稅後得持地價稅繳款書影本及出具領據,向本局申請退還本局應負擔部分。本局負擔繳納113年1月1日起至實際產權移轉證明書填發當月。

(二)114年期房屋稅(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得標人辦理產權移轉如有繳納114年房屋稅,應於繳納後持房屋稅繳款書正本及出具領據,向本局申請退還本局應負擔部分。本局負擔繳納113年7月1日起至實際產權移轉證明書填發當月。

(三)工程受益費、房屋契稅、印花稅票、產權移轉費用概由得標人負擔。

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訂一切權利義務」,得標人應自行查閱相關住戶規約及停車管理辦法等,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九、標售不動產之水、電費及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水、電費)等各項費用,第一次開標作業,本局負擔繳納至113年8月27日止(以實際交屋日為準);第二次開標作業,本局負擔繳納至113年9月16日止(以實際交屋日為準)。

十、標售不動產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及點交,本局不負修繕及其他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滲漏水、水電管線及其他設備等),點交時,如有雜物,由得標人自理並負擔清理費用。投標人未於標租公告指定參觀期日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向本局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十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1項「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倘逾三十日內未完成者,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十二、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依照投標須知辦理。本公告事項,如有刊登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實貼本局公告欄者為準。相關產權面積應以登記機關登記為準,投標前應詳為瞭解標的現狀,得標人得標後不得再以實際面積與前述記載之面積及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為由提出任何異議。

十三、本標售案相關資訊查詢方式:

(一)逕自本局網站查詢( 網址: https://udd.gov.taipei/「公展公告-不動產標售租公告」)。

(二)本標售案相關資訊請電洽02-27772186轉2517黃小姐。

標號

辦理情形

房地標示

標售底價(元)

標售押標金(元)

標脫日

標脫金額(元)

第1標

已標脫

南港區東新街126號3樓

34,634,600

3,463,460

113/6/28

41,000,000

第2標

已標脫

南港區東新街142號12樓

51,768,000

5,176,800

113/6/28

54,160,000

上架/更新日期: 113/06/03
資料檢視日期: 113/07/22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黃采薇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