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公告事項、七、投標規定事項、(一)投標手續:
5、截標日如因應颱風等災變......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下午5時30分)為截標日,開標日亦順延至新截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2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並不另行公告......。
線上參考實景照片:https://reurl.cc/jWKL8p
至底有相關標租文件,供詳閱。
主旨:公告標租本市信義區廣慈社會住宅3區內2戶商業設施及其對應持分土地,詳如公告事項。
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5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標租房地標示及應投保火險金額: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30號、信義區福德街84巷32號等2戶市有房屋及對應基地信義區福德段二小段319地號等1筆土地,標租底價各為新臺幣55,700元、57,000元;應投保火險金額各為新臺幣7,210,000元、7,350,000元。(公告附表一)
二、投標資格:凡中華民國領域內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均可參加投標。
三、本標租作業係採一次公告二次開標之方式辦理。本公告所列標的物,本局得因故停止標租,投標人不得異議;投標人於投標前,先向本局查明欲投標之標的物是否已經標租或另有用途,以免造成投標無效(本局網站上將配合更新相關資料,網址:https://udd.gov.taipei/「公展公告─不動產標售租公告」)。投標問題洽詢電話:02-27772186分機2509、2505。
四、各標租次序、開標日、開放日及領標日如下列:開放日為上班日(上午10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例假日不開放內部參觀,請先以電話聯繫。投標人請於電話聯繫本局(聯絡電話:02-27772186分機2509)後自行前往現場參觀。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一)第一次開標日:113年7月26日。 領標日及開放日:113年7月15日至113年7月22日。
(二)第二次開標日:113年8月30日。 領標日、開放日:113年8月12日至113年8月23日。
五、開標時間及地點:開標日下午2時30分,於本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905開標室公開開標。
六、租賃期間:
(一)總租期9年,1次租期3年,可申請續租2次。
(二)原則起租日期為113年11月1日。得標人可以申請提前辦理簽約起租等手續。
七、投標規定事項:
(一)投標手續: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投標人於上述領標日之上班時間,於本府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逕向本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住宅企劃科免費索取招標文件,或逕自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s://udd.gov.taipei/「公展公告案-不動產標售租公告」)。
2、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投標人所投標函最遲應於當次開標日前一上班日下午5時30分前(即非例假日),經郵局以掛號、快捷方式投遞寄達本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逾時或未經郵局以掛號投遞者以廢標論,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3、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租賃契約簽約名義人。
4、請投標人依上述標的物開放日期之辦公時間內,自行前往標的現場參觀。本公告內標的係以現況標租,相關標的備註之使用用途為使用執照登載之使用用途,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審慎依實際需求評估是否符合現行相關法規規定,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另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本局不再作任何修繕,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5、截標日如因應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考量投標人繳納押標金或參加投標、開標之不便,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下午5時30分)為截標日,開標日亦順延至新截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2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並不另行公告;另如僅開標日因應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亦比照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2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並不另行公告。
(二)租賃標的之房地使用,其經營項目須符合本案臺北市信義區廣慈社會住宅3區商業設施使用組別特別規範(公告附表二)之規定;另有關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相關機關查閱。
(三)機車、汽車停車費用,視需要於進駐後另行租用。管理費以外加方式收取,按總面積以每坪70元計收,並併入每月租金繳納,本局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之。
(四)得標人與本局簽約後,承租期間繳納之租金及管理費不含營業稅,且不得主張提供「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
(五)得標人與本局簽約後,各項設施設備(如燈具、空調等)需具1級能源標章,應於完成室內裝修正式營業日前將公告附表三所列申請綠建築標章文件送交本局;如經本局通知補件,應於接獲本局通知日起5日內檢送補正資料。
(六)租賃標的水電費本局分攤至租賃標的物完成點交日止。
(七)依標租投標須知相關規定,各次開標作業,得標人均應於起租日前一次繳清所有款項(第1期之租金、管理費 ;押租金:2個月租金,得扣除已繳納標租押標金), 及親至本局中區辦公室住宅企劃科完成租賃契約書簽約 公證手續,簽約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一半金額。逾期不辦理者以棄權論,所繳交押標金不予發還,得標者不得提出異議。
(八)2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1人為投標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1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九)得標人承租後申請第三人營業設籍資格及限制:
1、1戶最多辦理2家公司營業設籍登記。第三人需得標人具相對關係:同一負責人、得標人占一定出資比例、得標人之配偶或直系一等親為負責人。
2、需辦理租賃契約書修正,所需公證費用,概由承租戶全額負擔;經本局同意營業設籍之第三人,為連帶承租人;另如代表人不相同,應併列為連代保證人。
3、法人得標,除因特殊情形無法由負責人擔任連帶保證人,經本局同意後另由第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者外,均應以負責人為其連帶保證人。
(十)得標人須預先查詢所營之營業項目是否符合都計及建管規定,並於租賃契約簽訂前檢附營業場所預先查詢之審查合格結果資料予本局備查。
(十一)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訂定後續繳款、簽約及交屋等期限,得標人應自本局通知日起30日期限內(含例假日)辦理繳款、簽約、交屋等,通知日期以得標日起不逾6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二)得標人依現狀辦理承租點交房地後,本局不負房地堪用之責,得標人不得向本局提出異議及主張由本局負責復原或要求拆除等責任,得標人退租並自負依相關規定拆除室裝回復原狀等責任。
(十三)其他:
1、管理扣分制度:本社區為求承租戶優質之居住生活與環境品質,特別針對衛生、清潔及安寧等事項實施「管理扣分制度」,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務請投標人及承租人充分了解與配合。就當事人違反各終止或扣分事實,不另給予救濟申訴管道,由本局依一般正常公文程序(如終止租約函、不續約通知函)為內部審核。
2、租賃契約書訂有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另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房地。
3、本租賃標的所位處之社會住宅係依規定提送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公共建築,應依原規劃位置懸掛招牌,不得變更橫招尺寸及另設立招等。另廣告張貼應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4、本租賃標的供電方式為1Φ3W 220V/110V。冷暖氣空調設備由承租人自行安裝,冷氣設備規格請依原設計供電電壓及容量1Φ2W 220V 30A安裝設置。另泠氣室外機應依本局規定位置裝設。
5、承租人如擬變更用電電壓容量,應自行委請甲級水電承裝業或專業技師逕向台電公司申辦變更並負擔相關費用,且應於退租時回復原電壓容量(倘經本局同意者例外)。
6、冷暖空調設備由承租人自行安裝,確實依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設備規格請依原設計供電電壓及容量設置;室外機應依本局規劃位置裝設,投標前務請自行親至現場瞭解。
7、外觀立面開窗尺寸位置、外牆材質勿擅自變更。樓地板勿擅自開挖鋪(埋)設管線。不得有於租賃標的物之樓地板及牆壁洗洞等破壞防火區劃之行為。
8、租賃期間如因承租人營業行為於標的物所發生之糾紛,概由承租人處理,與本局無涉。
9、承租人對租賃標的之一切裝潢、設施及改建其有關安全方面圖說,應依法令取得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之執照及申請審查許可,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並不得破壞建物結構與其設備安全及使用易燃建材裝潢。若主管機關要求拆除或該設施有危害結構或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即拆除並恢復原狀且負擔所有費用;於返還租賃標的物時,除甲方認可留置之部份外,均應負責回復原狀。
10、建築物使用規範:
(1)噪音、氣味規範 :不得販賣任何氣味濃郁或其他影響環境整潔及空氣品質之商品;若有住戶提出妨礙附近住家安寧或異味造成居民困擾,承租戶應立即改善。
(2)瓦斯:使用瓦斯應自行設置漏氣自動關閉設備或 其他必要之安全防範措施,防止瓦斯外洩。
(3)管線接管費用:應由承租人負擔。
(4)醫療廢棄物:承租人應依醫療廢棄物處置規範辦理,若經查無法依規定辦理,將呈報該轄區之衛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5)標租房屋其附屬之公用面積、公共管線及設施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維護,所需費用由管理相關費用支應;因辦理各項設施之維護檢修,須進入標租屋內時,承租人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八、為利整體社宅符合綠建築、智慧建築標章等相關規定,與助於長久之租賃關係,得標人承租標的物應於完成室內裝修作業正式營業前,取得本局備查同意。後續配合本局委託之廠商實地勘查,倘經查調室內裝修設備未符合綠建築、智慧建築標章之標準申請條件,得標人須配合限期完成改善(投標人須留意提供符合綠建築標章之照明、空調及綠建材設備型錄等資料-詳公告附表三)。
九、標租房地之使用用途,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詢及評估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
十、租賃標的房屋於標租後如有改建、增建、違建情事,本局得隨時終止契約並逕送強制執行。
十一、公告事項,如刊登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實貼本局公告欄者為準。
十二、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照「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標租信義區廣慈社會住宅3區商業設施標租投標須知」、「臺北市信義區廣慈社會住宅3區商業設施租賃契約(樣張)」及投標規定事項辦理。
十三、本標租案相關資訊查詢方式:
(一)逕自本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udd.gov.taipei/「公展公告案-不動產標售租公告」)。
(二)本標租案相關資訊請電洽02-27772186轉2509彭小姐、2505倪先生。
標租 | 建物門牌 | 自用面積 | 大公面積 | 總面積 | 土地標示 | 標租底價 | 應繳押標金 | 備註(一) | 標脫金額/元 |
---|---|---|---|---|---|---|---|---|---|
第1標 | 信義區福德街84巷30號 | 96.83 | 30.64 | 127.47 | 信義區福德段二小段319地號 | 55,700 | 55,700 | 第19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 68,000 |
第2標 | 信義區福德街84巷32號 | 99.12 | 31.36 | 130.48 | 信義區福德段二小段319地號 | 57,000 | 57,000 | 第19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 7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