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標租本局管有「基隆河六號地」國宅社區內1戶商業服務設施及其持分土地。
依據:住宅法第5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標租房地標示: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20號6樓。
二、標租底價為新臺幣453,000元。
三、投標資格:凡中華民國領域內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均可參加投標。
四、本標租作業係採一次公告二次開標方式辦理。所列標的物,本局得因故停止標租,投標人不得異議;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先向本局查明欲投標之標的物是否已經標租或另有用途,以免造成投標無效(本局網站上將配合更新相關資料,網址https://udd.gov.taipei/)。投標人若有相關問題可電洽:27772186轉2509。
五、各標租次序之開放參觀時間、開標日及領標日如下列:開放參觀日均為上班日(上午10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例假日不開放參觀;另因本次公告標的有承租戶使用中,投標人請先以電話聯繫本局(聯絡電話:02-27772186分機2509彭小姐)協調時間後再自行前往現場參觀。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一)第一次開標日:114年3月28日;開放日及領標日:114年3月19日至114年3月25日。
(二)第二次開標日:114年4月18日;開放日及領標日:114年4月9日至114年4月15日。
六、開標時間及地點:開標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府都市發展局905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公開開標。
七、租賃期間:總租期9年,1次租期3年,可申請續租2次。
八、投標規定事項: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投標人應於公告事項五所載領標日之上班時間,於本局辦公時間內(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逕向本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住宅企劃科免費領取投標文件,或上網(網址https://udd.gov.taipei/「公展公告-不動產標售租公告)下載投標單等(項目內容詳本案投標文件一覽表)。
(二)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當次開標日前一上班日下午5時30分前(即非例假日)。
(三)投標方式:以郵遞投標為限,投標人最遲應於上開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期前,將投標文件經郵局以掛號、快捷方式投遞寄達本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逾時或未經郵局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者以廢標論,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四)本招標案可共同投標,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即視為應有部分均相等,投標人不得異議,並指定1人為投標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1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五)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承租名義人。
(六)投截標日如因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宣布停止上班者,考量投標者繳納押標金或參加投標、開標之不便,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下午5時30分)為截標日,開標日亦順延至新截標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3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並不再另行公告;另如僅開標日因應颱風等災變,經臺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亦比照以全國各縣市恢復正常上班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舉行(下午3時30分,開標地點相同),不再另行公告。
(七)本公告內標的係以現況標租,相關標的備註之使用用途為原使用執照登載之使用用途,標租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審慎依實際需求評估是否符合現行相關法規規定,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另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還押標金。
九、標租規定事項:
(一)標租標的均採現況標租,本局不負回復原使用執照用途及房地堪用等之責,得標人應概括承受,不得向本局提出任何異議及主張應由本局負責復原及拆除等責任,並自負一切應依相關規定拆除回復原狀等責任。
(二)本標的房地尚未收回,需另行依法執行收回房地等程序,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訂定後續繳款、簽約、交屋等期限,投標人及得標人均不得異議。通知日期以得標日起不逾6個月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延長相關期限,已繳交之押標金無息保留,得標人並應自接獲本局通知日起30日期限內(含例假日)辦理後續繳款簽約交屋等手續,並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三)得標人得標後原則應自得標日起30日期限內(含例假日),親至本局中區辦公室住宅企劃科(臺北市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簽訂租賃契約書),逾期不辦理者以棄權論,所繳交押標金不予發還,得標者不得提出異議。
(四)現租人得標,應自得標日起30日內(含例假日)辦理繳款簽約等手續;非現租人得標,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訂定後續繳款、簽約、交屋等期限,且應自本局通知日起30日期限內(含例假日)辦理繳款、簽約等手續。
(五)二次開標作業,得標人均應於起租日前一次繳清所有款項(第1期之租金、押租金(2個月租金),得扣除已繳納標租押標金),並親至本局中區辦公室住宅企劃科完成租賃契約書簽約公證手續,簽約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一半金額。逾期不辦理者以棄權論,所繳交押標金不予發還,得標者不得提出異議。
十、標租標的不得辦理個人戶籍設籍。另得標人申請第三人營業設籍資格及限制:
(一)1戶最多辦理2家公司營業設籍登記。第三人需與得標人具相對關係:同一負責人、得標人占一定出資比例、得標人之配偶或直系一等親為負責人。
(二)需辦理租賃契約書修正,所需公證費用,概由承租戶全額負擔;經本局同意營業設籍之第三人,為連帶承租人;另如代表人不相同,應併列為連帶保證人。
(三)法人得標,除因特殊情形無法由負責人擔任連帶保證人,經本局同意後另由第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者外,均應以負責人為其連帶保證人。
十一、標租房屋,其附屬之公用面積、公共管線及設施由本局維護,所需費用由管理相關費用支應;因辦理各項設施之維護檢修,須進入標租屋內時,標租人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十二、相關標的於標租後如有改建、增建、違建情事,本局得隨時終止契約並逕送強制執行。
十三、標示房地一律按現況原狀辦理點交,點交時,如有雜物,由得標者自理並負擔清理費用。投標者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現況,不得向本局提出任何異議。
十四、建物面積以登記機關勘測為準,建物公用面積係指屋頂突出物、樓電梯間、地下室等登記持分共有,投標者應自行向地政機關調閱相關資料;另標的物面積或標租底價如有筆誤,以本局底冊為準。
十五、標租房地之使用用途,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詢及評估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
十六、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照投標須知及投標規定事項辦理。
十七、本公告事項,如刊登錯誤或字跡不清,以實貼本局公告欄者為準。相關產權面積應以登記機關勘測為準。投標前應詳為瞭解標的現狀包括面積等,於訂約後不得再以實際面積與前述記載之面積及地政機關登記的面積有誤差為由提出任何異議。
十八、其他事項詳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國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標租投標須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國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租賃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