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名稱 |
計畫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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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計畫 |
工作計畫 |
分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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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一般行政 |
一. 行政管理 |
<一>行政管理 |
辦理一般、會計、人事、政風、研考等業務。 |
貳. 都市發展規劃 |
一. 綜合業務 |
<一>都市發展綜合業務 |
1.蒐集分析都市發展資料與統計成果。 2.辦理國內外顧問及專家學者規劃諮詢指導都市發展等業務。 3.辦理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監督與輔導事宜及有關都市更新協助推動事宜。(局 EP1.1、局 EP2.1) 4.各項規劃設計業務行政支援。 |
二. 都市綜合企劃 |
<一>綜合發展計畫業務 |
1. 辦理都市發展政策分析及創新機制之規劃研究。 2.持續推動臺北願景計畫。(府 BC1.1、局 AC1.1) 3.推動松山機場遷移與再生。 4.配合本府辦理相關專案計畫推動執行及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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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化業務 |
1.配合市府各項國際活動辦理,研提臺北市都市發展之創新性構想方案與各界交流。 2.參加國際或兩岸專業團體或組織交流聯繫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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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會建設協調與上位計畫 |
1.辦理跨域合作及其相關計畫,強化區域空間功能整合及首都圈資源整合運用。(局 AP1.1) 2.配合內政部辦理國土計畫及區域計畫後續相關工作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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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相關法令業務 |
1.辦理容積移轉相關法令制定及解釋研修、容積代金申請案件審核及建立容積代金保管運用機制、建立增額容積機制等。 2.賡續辦理都市發展及相關法令研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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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都市計畫規劃 |
<一>綜合業務 |
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社區參與實施辦法。(局AP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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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劃業務 |
1.積極推動社子島開發案。(府BP3.2、局 AP2.1) 2.積極推動東區門戶、文山再生等地區再開發計畫。(府 BP3.1、局BP1.1;局 EP4.5) 3.積極推動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前置作業;配合士林、內湖區通盤檢討計畫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南港區通盤檢討市都委會審議作業。(局 AP3.1) 4.配合公共住宅、公辦更新政策及地區再生計畫檢討都市計畫。 5.賡續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檢討相關作業。(局AP3.1) 6.配合本市重大計畫案舉辦公聽會、說明會、座談會。 7.辦理都市規劃民意調查及蒐集各種輿論及里民大會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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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都市設計 |
<一>都市設計規劃業務 |
1.因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都市計畫變更案研訂都市設計準則。(局BC1.1) 2.配合本府都市發展願景研提西區門戶計畫創新規劃策略。(府 BP3.1、局 BP2.1、局 BP2.2、局 BP2.3、局 BP2.4) 3.配合辦理廣慈博愛園區公宅工程相關行政審查、移樹及褐根病整治等事宜。(局 EP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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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設計審議與開發許可業務 |
1.持續推動「都審制度應興應革方案」,提昇都審效率。 2.加強都市設計審議宣導及協助各機關公共工程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3.持續推動都市設計審議無紙化及電子化審議程序。 4.賡續推動「臺北市都市開發審議服務平臺」作業,實施線上申辦與相關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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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景觀規劃業務 |
1.賡續推動營建署「城鄉新風貌補助計畫」、「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本環境改善計畫」。(局 BP2.3) 2.持續辦理臺北市環境景觀總顧問計畫,持續形塑都市整體景觀。(局BP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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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都市計畫勘測 |
<一>都市計畫測量 |
1.配合本市新擬(修)訂都市計畫及通盤檢討,測設都市計畫樁位,落實都市計畫之實施。 2.辦理都市計畫樁位及水準點檢測、補建等工作,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分割、徵收、道路施工、公園開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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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值地形圖修測 |
1. 辦理 75-80 年間臺北市原始航照數位影像正射工作,並持續更新及維護臺北市歷史圖資展示系統。(府 BP1.4、局 AP5.1) 2.定期辦理數值地形圖制度化修測更新機制,每年以航測方式製作1/1000~1/25000 正射影像圖;以每兩年為更新週期,輪流修測 1/1000~1/25000 數值地形圖,以維持本市數值地形圖之最新狀態,做為都市變遷與自然環境監測之利器。(府 BP1.4、局 AP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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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業務 |
1.設置都市計畫書圖查閱服務櫃檯,提供便民資訊查詢服務。 2.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3.提供水準點資料申請。 4.提供本市各項數值地形圖檔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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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住宅業務 |
一. 住宅政策 |
<一>住宅政策推動 |
1.賡續推動本市住宅政策,積極取得 2 萬戶公宅興建所需土地。(府EC1.1、局 CP1.1) 2.以多元供給方式,如自建市有出租住宅、本市公有住宅更新改建、價購公有土地參與更新分回住宅,增加本府公共住宅存量。(府EC1.1、局 CP1.1) 3.積極推動「臺北市住宅處」設置作業。(局 CP3.1) 4.配合住宅法施行研議相關法規及本市配套措施。 5.配合中央辦理包租代管作業。 6.持續辦理居住資訊服務網及住宅市場資訊等作業。(局 CC1.3) |
<二>資產業務 |
1.辦理國宅興建後剩餘地處分、標租、標售、使用、收益等作業。 2.辦理國宅興建後剩餘地廢棄物清理、清查及巡查等管理事宜。 3.國宅興建後之剩餘地原則上仍以「公地公用」為優先,運用多元開發模式,減少土地開發阻力,活化資產價值。 4.辦理國宅店舖之標租、標售事宜。 5.整(市)宅剩餘土地短期加強清理通知承買,積極參與都市更新。 6.清理早期整建住宅產權,協助整宅所有人辦理產權登記。 7.收取地上權國宅租金事宜,並對欠繳租金承租戶辦理催繳等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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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基金資金收支保管運用 |
1.依施政計畫執行年度住宅基金預算。 2.籌措興辦公共住宅所需資金,辦理基金增資或對外融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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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宅貸款本息收回 |
1.配合住宅出售作業編製各種報表。 2.逐月統計承購戶欠繳資料,加強國宅貸款本息及分期配合款催收與訴追。 3.配合國宅貸款利率調整,辦理有關公告及解說事宜。 4.辦理房地價款結算退款及預收利息結算退款事宜。 5.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寬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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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住宅工程 |
<一>住宅工程規劃及設計(府 EC1.1、局CP1.1) |
辦理本市公共住宅工程規劃、設計圖說、施工預算、施工規範、設計準則之擬訂與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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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工程施工(府EC1.1、局CP1.1) |
辦理公共住宅工程及附屬工程之施工管理、品質管制、材料審核、進度管控、估驗計價、結算驗收等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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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採購 |
1.辦理住宅工程及附屬工程之採購招標事務。 2.辦理採購法規、契約範本之彙整及採購案件統計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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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住宅服務 |
<一>提供市民購宅及租金補貼相關協助 |
1.辦理整合住宅補貼(含本府租金加碼補貼)之審查等相關作業。(局CC1.1、局 CC1.2) 2.辦理本市低收入戶租金補貼審查等相關作業。 3. 辦理「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專案」後續定期查核等相關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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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助市民承租公共住宅及出租國宅服務 |
1.辦理公共住宅招租作業。(府 EP5.1) 2.賡續受理市民等候承租國宅申請。 3.配合急難與公共工程拆遷作業,優先安置出租國(住)宅資源。 4.辦理出租國(住)宅配租、退租審查,租金收取、催繳及強制執行收回國宅、租金債權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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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住宅管理維護計畫 |
1.辦理出租國宅社區清潔、保全及機電設備管理維護工作,並逐步推動物業管理模式辦理。 2.辦理出租國宅內部、公共設施(備)及社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並加強維護保養。 3.推動成立「臺北市公共住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局 CP3.2) 4.辦理萬芳三期 C 基地、萬美、萬樂、萬芳社區中心、奇岩、東湖 C基地、南港等 7 處出租國宅社區建物暨邊坡監測作業。 5.辦理出租國宅防災救災自衛演練及加強中高度敏感出租國宅社區山坡地水土保持設施安全自檢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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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建築管理審核及督導 |
一. 建築管理審核及督導 |
<一>建築管理督導考核 |
1.督導、會辦建築管理相關業務。 2.辦理相關建管業務之臨時交辦事項。 3.抽查本市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情形。 4.抽查本市建築工地定期總檢案件,督導建築工地施工管理相關事宜,以落實成效。 5.配合本府辦理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作業、防救災害作業等相關事宜, 預防災害發生,以維公共安全。 |
<二>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 |
1.受理民眾申請本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案件,辦理公開展覽、送請本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告發布實施,完成法定作業程序。 2.辦理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及相關法令研修制訂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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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後續處理業務 |
配合本府「正俗專案」、「公共安全聯合稽查」等業務,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之行政處分、訴願、訴訟及行政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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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線指示 |
1.受理民眾申請本市建築線指示業務,並於 10 日內完成,對已核定(准) 有案逾期(8 個月)重新申請之案件,如經現場勘查樁位未遺失者,7 日內核發建築線指示圖。 2.開放民眾經由網路即可申辦本市各行政區建築線指示業務,並透過「臺北市建築線圖形管理系統」,將申請案件數位化建檔及出圖,以達全程免臨櫃辦理之目標。 3.持續檢討本市符合免申請建築線指示之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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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工程單位之工程測量建築線(拆除) 線 |
配合協助本府各工程單位之工程測量建築(拆除)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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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都市更新業務 |
一. 都市更新企劃 |
<一>綜合業務(府 BC3.1、局EP1.1) |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經費補助。 |
<二>都市更新企劃 |
1.公辦都更旗艦計畫及潛力地區公辦都更。(府 BC3.1、局 EP1.1) 2.老舊社區再生計畫。(府 BC3;局 EP4.1、EP4.2、EP4.3) 3.辦理都市更新計畫擬訂作業及都市更新地區再檢討事宜。檢討都市更新制度及增修訂相關法令。(府 BC3.1、局 EP1.1) 4.辦理都市更新基金之營運與管理,研析都市更新基金多元運用機制。(府 BC3.1、局 EP1.1) 5.調整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機制,受理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及審查。(府 BC3.1) 6.輔導及受理民間申請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補助。(府 BC3.1) 7.受理民間申請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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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都市更新事業 (府BC3.1、局EP 2.1) |
<一>都市更新事業開發審議 |
1.依據都市更新計畫之指導積極推動、協助民間投資興辦都市更新事業。 2.透過修訂相關法令與規定,強化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公益性。 3.檢討都市更新審議機制,針對 100%同意之民辦更新案,簡化流程、加速審議,提升審議效能。 4.加強都市更新專業人員培訓並研修市民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等強化市民權益保障。 5.為協助都更案之進行,制定協商機制,導入律師團與爭議調解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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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事業諮詢及輔導 ( 府BC3.1、局EP2.1) |
1.配合公辦都更積極推動、獎勵民間投資興辦都市更新事業。 2.協助老舊建物更新重建暨研擬協助推動相關機制及諮詢與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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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都市更新工程 |
<一>都市更新工程 |
1.辦理公辦都更周邊公共環境改善工程。 2.辦理都市再生基地、社造中心及社區規劃師駐點工作室環境改善規劃設計及工程。 3.持續協助臺北市早期整建住宅基地公共環境改善。 4.受理民間申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及增設電梯專案補助與整建維護事業計畫審議。 5.辦理都市更新及整建維護專業人員培訓,輔導補助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及政策補助,推廣整建維護,並協助民眾辦理申請案件。 6.持續推動都市更新案件於 BIM 無紙化雲端服務平臺辦理線上申辦及審議作業。 7.持續推動都市更新處內部知識管理平台,降低人員異動頻繁所造成之衝擊,以快速銜接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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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都市更新經營 |
<一>都市更新經營 |
1.配合本市都市再生政策,辦理本市社區營造業務、社區營造培訓課程、都市空間改造計畫(Open Green)及其他社區營造等相關事項,引導都市再造。(局 EP3、局 EP4) 2.辦理推動都市再生基地、都市再生夥伴計畫等計畫,引領街區再生。(局 EP3、EP4) 3.辦理街區活化等相關系列行動,進而推動蘭州-斯文里、南機場整宅公辦都更業務。(局 EC1.1、EP3、EP4) 4.辦理地區空間創意再利用行動與推廣計畫。(局 EP3、EP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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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建管業務 |
一. 建照審核與管理 (局DP 4.1) |
<一>建照審核與管理 |
1.推動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執行計畫,提升作業品質,並落實建築執照技術抽查簽證考核作業。 2.有效管制建照申辦行政時程,落實代理人制度。 3.辦理各項建築管理法令之研修訂作業。 4.研析檢討山坡地建築整地規定,維護坡地建築安全。 5.推動建造執照無紙化、雲端會辦及 BIM 輔助審查。(局 DP4.1) |
二. 建物施工管理 |
<一>建物施工管理 |
1.定期實施工地公共安全檢查,維護施工期間公共安全、衛生、交通、消防,提升工程施工品質。 2.加強營建剩餘資源管理,每月辦理建築工程土方聯合稽查作業。 3.加強推動各項施工管理法令研修制訂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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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寓大廈及廣告物管理 |
<一>公寓大廈及廣告物管理(局 BC1.2) |
1.為透過居民自主積極參與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發揮公寓大廈規劃及設計功能,辦理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表揚優質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辦理法令說明會以加強宣導公寓大廈法規知識。持續輔導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2.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落實各類廣告物之設置許可,並賡續辦理本市示範街區廣告物美化更置作業。依臺北市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研擬整頓有礙公共安全、建物救災、公共交通、市容觀瞻或具立即性危險之廣告物,並配合查報本府消防局列管之搶救不易狹小巷道妨礙消防救災之違規招牌廣告。(局 BC1.2) 3.配合「臺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受理公寓大廈糾紛案件之調解,提供市民得循「先行政、後司法」之途徑,以即時有效解決公寓大廈爭議事件維持公寓大廈住戶間之和諧。 4.依臺北市政府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計畫,對本市公寓大廈予以分期、分區、分類輔導成理管理組織,提高本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率,另委請專業團體宣導公寓大廈法令、補助資訊宣導及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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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建築師及營造業登記管理 |
<一>建築師及營造業登記管理(局 DC1.1) |
1.辦理建築師及各級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之登記管理業務。 2.定期召開臺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以落實建築師管理。 3.定期召開臺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以落實營造業管理。 4.定期舉辦都市及建築法令說明會。(局 DC1.1) 5.整飭營建業風氣,健全營建管理,加強營造業之抽查,遏止營造業及專任工程人員租牌歪風,以強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監造人與設計人管理,防止災害發生,提升本市各項工程施工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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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綠屋頂及建立綠能示範社區評估診斷費用、綠屋頂及建立綠能示範社區專案補助經費(府AP2.3、局CP2.1、局 CP2.3 ) |
1.辦理綠屋頂及綠能示範社區之評估診斷及改善經費補助。 2.辦理綠屋頂及綠能示範社區評估診斷及改善經費補助法令說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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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建處理 |
1.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之規定,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違建依法查報,依「臺北市現行違章建築拆除處理原則」採三軌方式執行拆除,以施工中及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與 94 年以後之新違建等為優先執行。 2.為積極處理本市違章建築,先就危害公共安全較嚴重之大面積新違建優先處理,依據臺北市議會附帶決議指標分類統計排序之處理原則,依面積大小分階段訂定計畫賡續派工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以 「即時強制」方式執行拆除,並落實違建拆除工作。 3. 自 89 年 2 月 1 日起,本市新違建查報暨拆除資訊及作業上網公開並隨時更新;新違建案件於查報並完成法定送達程序後依續拆除,惟若經臺北市議會召開協調會或現場會勘,依與該議會所定之違建處理原則辦理,逾期仍強制拆除。 4.配合本府工務局衛工處「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工期程,辦理「防火間隔(巷)違建拆除專案」。 5.配合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工程(第二期)」及其他各局、處公共工程範圍內違章建築拆遷補償作業。 6.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等既存違建之拆除作業。 7.配合「臺北市政府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改善計畫」執行搶救不易 狹小巷道內違建棚架之拆除及本府其他單位各項專案之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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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建查報(局 DP2.1) |
1.遏止新違建:對施工中違建嚴格執行現查現拆,使市民了解政府對處理違建決心,無法再存有僥倖心態任意搭蓋違建。 2.新使照複查工作: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予以專案列管加強複查工作,另配合「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針對 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未檢附無違建證明者進行違建查察,凡有新違建產生即查報拆除,以有效遏止新違建產生。(局 DP2.1) 3.拆後重建複查工作:對已查報並強制拆除之新違建,列管加強巡查, 如發現拆後重建情事,優先查報拆除,並依規定移送法辦,以遏止違建產生。 4.為達公開、透明及公平處理查報暨拆除作業,針對新違建查報案件上網供全體市民查詢,由市民、議會及本府共同監督,期有效革新違建處理機制。 5.加強督導違建查報拆除作業,提昇執行績效,有效遏止新違建產生,以確保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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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資訊處理 |
<一>資訊處理 ( 局DP4.1) |
1.加強健全執照圖說管理系統,辦理電子圖檔建置作業。 2.加強健全建管資料庫,提供連線查詢各項最新且完整之資訊。 3.加強健全建築套繪圖系統,提供各建管業務人員與建築師審查及查詢。 4.落實建築管理資訊化,規劃、開發與維護建管資訊電腦系統程式。 5.持續彙整建築執照地籍套繪圖及其他建管相關資料。 6.配合科室業務資訊化需求,增購個人電腦及相關周邊設備。 7.賡續辦理為民服務櫃檯各項申辦作業。 8.加強建管資訊系統資通訊安全防護及管理。 9.辦理「臺北市都市開發審議暨建築執照審查 BIM 應用發展計畫案」。(局 DP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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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建築及設備 |
一. 其他設備 |
<一>資訊設備 |
改善資訊設備品質提昇業務效能。 |
捌. 第一預備金 |
一. 第一預備金 |
<一>第一預備金 |
依預算法第 22 條規定編列專案報請動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