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通盤檢討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
監察院於102年5月9日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內政部為妥善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依據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對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訂定辦法予以變更,於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作為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業參考依據,並請各縣市政府就地區現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對策方案與機制。
全臺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2萬餘公頃,臺北市待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811公頃。為解決臺北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本府依內政部頒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業,就地區現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對策方案與機制,並提具本整體檢討構想計畫予內政部審查,作為本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依據,以妥善解決本市劃設保留多年久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
二、辦理進度
(一)公告公展
1.第一次公展:108年12月10日起至109年1月18日止公開展覽40天
2.第二次公展: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公開展覽30天
3.第三次公展:112年12月26日起至113年1月24日止公開展覽30天
(二)市都委會審議
1.109年2月13日第761次市都委會報告
2.109年4月9日第1次專案小組
3.109年6月11日第2次專案小組
4.109年8月13日第769次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5.109年10月29日第772次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6.112年7月27日第807次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7.113年2月27日第814次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三)部都委會審議
1.110年2月9日第1次專案小組
2.110年8月27日第2次專案小組
3.111年7月12日第1015次部都委會部分案件修正通過
4.112年8月29日第1040次部都委會部分案件修正通過
5.113年5月28日第1057次部都委會審議
(四)公告實施
1.主要計畫(第一階段):113年2月2日公告實施
2.主要計畫(第二階段):113年04月30日公告實施
3.細部計畫(第一階段):113年07月08日公告實施
三、未來展望
(一) 解編無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維護民眾權益。
(二) 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實質提升環境品質。
(三) 考量未來使用特性需求,建立多元社會福利、公益設施。
(四) 改善市容景觀,減少財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