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服字第1093061947號
附件:申請書及切結書各1份
主旨:公告「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租金優惠紓困措施」。
依據:依本府109年6月1日府授財產字第1093022116號函頒訂之「臺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提供市有不動產租金優惠措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降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臺北市國民住宅及社會住宅承租戶經濟之衝擊,提供租金折減優惠及緩繳,以減輕承租人之負擔。
二、紓困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對象:本局權管之本市出租國宅、社會住宅之承租戶。
(二)資格條件:
1、109年3月至8月間本市出租國宅、社會住宅有效租約期間之承租戶。
2、承租戶本人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受補助者。
三、優惠措施:109年3月份至8月份實付租金減租20%及延後1年繳納。
(一)已繳納者,本局將退還減租金額。倘有已繳納之違約金,本局將一併退還。
(二)尚未繳納者,承租人僅需繳交折減20%後之金額,該月租金並提供延後1年繳納,期間毋須支付違約金。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限:公告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切結書。
3、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之證明文件。
4、如109年3月份至8月份租金(或違約金)已繳交者,須另檢具申請人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以辦理退款。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應為承租戶本人,申請人填寫完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後,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內(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不受理申請),親自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辦公室(10488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四)前已向本局申請紓困並獲核准之承租戶毋須再重新提出申請,本局將主動延長紓困月份(109年6月至8月)。
(五)本方案經獲核准者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本局概以不合格認定之。
五、諮詢專線:本局住宅服務科,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2。
六、另本局109年5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093049615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