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區塊

綜合訊息 -新聞發佈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稿日期:110年2月20日
聯絡人:鄭科長明書
聯絡電話:02-27815696#3014

本市「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皆依《都市更新條例》授權訂定相關法令辦理

有關讀者投書對於本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有所疑義事宜,更新處聲明,本市「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皆依《都市更新條例》授權訂定相關法令辦理。

 

  1. 「依法授權辦理˙審查審議合宜」

    依照87年10月22日《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之立法意旨,地方政府因經費與人力之限制,致更新地區劃定之標準過高,損及未被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地區之居民辦理都市更新,改善其環境品質之權益,爰明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且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亦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依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賦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未經劃定更新地區得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權利,且《都市更新條例》並無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應併同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始得提出申請。

    因此,在街廓內各棟建築物維護狀態不一之情況下,為符合都市更新透過完整街廓或一定規模之更新,來促進補充公益設施之公共目的,藉由一定面積規模配合一定比例之條件門檻,來判斷將執行都市更新之範圍,方能兼顧都市更新之合理性及可行性;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應依第6條第1款至第3款或第6款情形,制定「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符合母法授權之規定。

  2. 「預先確認更新範圍˙兼顧合理及可行性並加速都市更新」

    為使擬實施都市更新範圍確實可行,北市「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係為預先探討後續執行都市更新事業範圍之合理性,故於單元劃定階段訂定面積規模、整體規劃構想、應辦理鄰地協調之程序、公辦法令說明會、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等要件,使更新單元範圍更具合理性及穩定性。且更新單元劃定階段僅確認未來可以實施都市更新之範圍,未要求所有權人出具具法定效力之同意書,而未來更新之開發方式及建築量體設計、財務計畫及申請容積獎勵等事業概要、事業計畫之實質開發內容,仍需由申請人(實施者)規劃提出後取得多數人同意始得實施,並非劃定更新單元後即有強制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3. 「協調更新合意˙資訊公開透明」:

    有關更新意願調查,倘符合「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情形之一,則應由申請人辦理相鄰土地協調會,即當毗鄰土地之建築物已建築完成且達三十年以上,將依建築基地或各棟建築物分別統計更新意願並將意願調查統計結果寄發予通知對象,調查結果亦皆載明於更新單元檢討書,所有資訊皆公開透明、比例計算清楚呈現。並非如投書所述,相鄰土地之建築物已建築完成且達更新年期(鋼筋混凝土十五年以上)即被迫參與都市更新。

    另為保障自劃更新單元範圍內所有權人「知」的權益,將新增通知自劃更新單元範圍內所有權人之程序。

 

更新處再次重申,自87年《都市更新條例》實施以來,北市即採取「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先行制度以確認範圍,再依法定同意比例門檻受理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審議,其審查書圖文件及提送審議會程序均依法辦理。而都市更新案件之成就,主要關鍵仍在於更新意願的整合,均需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溝通協調,減少爭議提高互信基礎,以期更新案之圓滿。

上架/更新日期: 110/02/19
資料檢視日期: 112/04/30
承辦人: [都市更新處] 鄭明書
聯絡電話: 02-27815696 轉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