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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訊息

公告110年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租金優惠紓困措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服字第11030623872號

主旨:公告110年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租金優惠紓困措施

依據:依本府110年7月14日府授財產字第1103024549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降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臺北市國民住宅及社會住宅承租戶經濟之衝擊,提供租金折減優惠及緩繳,以減輕承租人之負擔。

二、紓困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對象:本局權管之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本人、或與承租人本人有共同居住生活事實之家庭成員(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且為該家庭之主要經濟來源。

(二)資格條件:

1、110年5月至7月間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有效租約期間之承租戶。

2、承租人本人、或與承租人本人有共同居住生活事實之家庭成員且為該家庭之主要經濟來源,受110年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者。

3、共同居住生活事實之家庭成員:係指「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所定之「家庭成員(承租人本人、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必要時,由本局派員訪視確定。

4、主要經濟來源:110年度「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之核准補助者、或家庭成員中「所得」最高者(所謂「所得」,依財稅機關核發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認定)。

三、優惠措施:

(一)110年5月份至7月份實付租金減收30%(不須申請):

1、前經獲核准紓困申請,且已退還減收之20%金額者(若承租人已繳交折減20%後之租金,亦同):本局將逕為核退差額。

2、前經獲核准紓困申請,且得延繳1年者:本局將重新開立折減後之繳款單。

3、未經獲核准紓困申請者:以「先繳後退」方式辦理,承租人仍須依繳款期限繳交原應繳金額,並應提供退款帳戶。本局於取得承租人退款帳戶後,始辦理退款事宜(含延後繳納應退之已繳違約金)。

(二)110年5月份至7月份租金延後1年繳納(須申請):

1、僅限自然人承租戶,得檢附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之證明文件,申請延後1年繳納110年5月份至7月份租金。

2、109年申請且已核准延後繳納之租金尚未繳納者,得檢附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之證明文件,申請再延後6個月繳納,但不得超過契約期間(所謂「契約」,係指生此債務之契約)。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限:公告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申請延後繳納租金之應備文件:

1、受補助者為出租國宅或社會住宅承租人本人:110年5月起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之證明文件。

2、受補助者非出租國宅或社會住宅承租人本人,以下方案擇一,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受衛生福利部110年度「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核准補助之證明文件。

(2)全戶戶籍謄本、家庭成員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家庭成員中所得最高者之110年5月起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方式:為便民且避免群聚,本次紓困僅開放以下兩種方式申請,不接受臨櫃辦理:

1、線上申請: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2、掛號郵寄:寄送至本局中區辦公室(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且俟疫情趨緩降為二級後,始辦理審復。

(四)前已向本局申請110年租金優惠紓困,並獲核准之承租戶,毋須再重新提出申請,本局將主動依申請資料辦理。

(五)本方案經獲核准者,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重複申請案以不合格認定。

五、諮詢專線:本局住宅服務科,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2。

上架/更新日期: 110/07/20
資料檢視日期: 112/04/30
承辦人: [住宅服務科] 林久羣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