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服字第1113044547號
主旨: 公告111年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租金優惠紓困措施
依據: 依本府111年5月27日府授財產字第1113019428號函頒訂之「臺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提供市 有不動產租金減免措施」辦理。
公告事項:
一、 目的:為降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臺北市國民住宅及社會住宅承租戶經濟之衝擊,提供租金折減優惠及緩繳 ,以減輕承租人之負擔。
二、 紓困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 對象:本局及本市住宅及都更中心權管之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之承租戶。
(二) 資格條件:
1、 申請人於111年5月至7月間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有效租約期間之承租戶。
2、 承租戶本人、或與承租人有共同居住生活事實之家屬,申請緩繳須受有111年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
三、 優惠措施:
(一) 無須申請:由本局主動辦理111年5月份至7月份實付租金減收20%,實施期間減收租金將於次月起逐月折抵應繳租金,並重新開立折減後繳款單(銀行扣款戶及智慧支付繳款戶將逕調整為折減後金額),惟承租戶仍須於繳款期限前繳交。
(二) 須申請:自然人承租戶得檢附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之證明文件,申請延後繳納111年5月份至7月份租金,最長得延後6個月繳納,但不得超過契約期間。
四、 申請程序:
(一) 申請期限: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二) 申請延後繳納租金之應備文件:
1、 受補助者為出租國宅或社會住宅承租人本人:111 年5月起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之證明文件。
2、 受補助者為出租國宅或社會住宅「非」承租人本人 :111年5月起受中央各部會核准紓困補助之證明文件、申請日前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五、 申請方式:為便民且避免群聚,本次紓困僅開放以下兩 種方式申請,不接受臨櫃辦理:
(一) 線上申請: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二) 掛號郵寄:寄送本局中區辦公室(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相關申請書表,請從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
六、 諮詢專線:本局住宅服務科,電話:(02)27772186轉0再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