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都市發展局發稿日期:112年6月19日
聯 絡 人:江中信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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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109年核准「陳悅記祖宅」古蹟土地容積再移轉案,係依法有據並無違失
媒體報導關於臺北市政府109年3月23日府都綜字第1093015713號函核定「陳悅記祖宅」古蹟土地第四次容積再移轉案,北市府依內政部訂頒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規定核准,係為適法。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古蹟「陳悅記祖宅」共提出五次容積移轉申請,北市府於97年6月至100年2月陸續核准。除了第一次容積移轉,因法令未明訂應檢附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古蹟主管機關核定的修復再利用計畫,致法院認為古蹟損毀傾頹應有修復再利用計畫始得容積移轉,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1月30日判決撤銷第一次容積移轉。另外關於第二次至第五次容積移轉,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2月6日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11月30日裁定,第二次至第五次容積移轉均為有效。
都發局進一步表示,第四次容積移轉既經行政法院判決有效,申請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辦理再移轉,北市府於109年3月23日核准第四次容積再移轉案,係依法有據並無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