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都市發展局發稿日期: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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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登報被霸凌37年,都發局重申:各項處分均依法行政
針對京華城登報所述,都發局強調相關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及容積代金審議,均依法行政。另京華城認有損害權益部分,該公司已向監察院陳情或另提起行政救濟。
有關京華城捐地30%部分,依80年公告都市計畫案規定,該址由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應捐地30%作為公園、廣場,並登記市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至繳交2.2億元一事,依判決書所載,係京華城基於自身同意之行為,非市府課予京華城捐贈之義務。
至於容積率部分,依80年都市計畫載記:「…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京華城自99年間起多次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申請都市計畫變更,市府均函復法定容積率應為392%,請其修正,惟京華城不願修正,自認其法定容積率為560%。經京華城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於102年提出調查報告,再於105年提出糾正認定法定容積率為560%,市府仍認為法定容積率為392%;監察院再於106年6月8日請市府依監察法規定到院「質問」,惟監察院未採納市府意見,並於106年8月7日再次提出審核意見,認定法定容積率應為560%。市府依監察院審核意見,於107年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釐正法定容積率為560%;另考量市府已於87年5月8日核發建造執照,故刪除原80年都市計畫書之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120,284.39平方公尺),後續本案改建應以法定容積率560%計算。
解除整體開發部分,市府於103年考量京華城西北側土地建物老舊亟待更新,原整體開發規定使其無法申請都市更新影響改建權益,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刪除原都市計畫整體開發規定,京華城認該案有損害其權益,該公司於105年提起行政訴訟,刻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至於京華城稱「配合整體開發代西北側地主捐出600平方公尺土地」,業經京華城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確認該公司有捐地義務。
市府核定容積代金價格均依相關規定,由市府委託三家估價師進行查估,並提經本市容積代金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