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服字第1143017272號
主旨:公告本市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辦理原則。
依據:住宅法及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公告事項:
一、補貼對象:本市社會住宅有效租期內之承租人。
二、資格條件:應符合本市社會住宅分級補貼所訂定資格條件,且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須設籍於本市。
三、本市社會住宅分級補貼:以承租人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準,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計算所得級距,再由所得級距推算實付租金。
四、注意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本市社會住宅各社區均適用本公告。
(二)所謂「家庭成員」,與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之「家庭成員」定義相同。
(三)承租人家庭年所得高於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承租人未設籍於本市,不予補貼,以定價計收租金;家庭成員未設籍本市,不予補貼。如有前述情形,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仍不得領有其他政策性住宅補貼。
(四)承租期間內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均應符合資格條件,本局(含委託經營管理單位)有權隨時向戶政權管單位查核。資格條件如有變動,應提出「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補貼階級調整」申請;如經查核應停止或減少分級租金補貼,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或減少補貼,並追繳溢領之補貼。
(五)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並得配合政策調整公告內容及相關事宜。
五、過渡措施:
(一)本市社會住宅現住戶,尚未設籍本市:應於公告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書及戶籍資料申請分級租金補貼;逾期未提出,以定價計收租金,並追繳溢領之補貼。
(二)本市社會住宅候補(租)戶,遞補承租尚未簽訂租約:暫以定價計收租金及保證金,但簽訂租約後,得於租約起始日前提出申請書及戶籍資料申請分級租金補貼(無息退還溢繳租金及保證金)。
六、諮詢專線: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02)2777-2186轉0再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