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09835443700號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二、廢止98年8月10日府都設字第09803449500號令(總統府及總統寓所周邊地區建築申請案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並自即日起實施。
臺北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設字第09835443700號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二、廢止98年8月10日府都設字第09803449500號令(總統府及總統寓所周邊地區建築申請案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