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府法三字第0910400740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1年10月23日府法三字第09108113100號令修正第二條
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府法三字第09312710200號令修正第二條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府法三字第09532257700號令修正第二條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府法三字第09532608900號令增訂第四、五條及修正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府法三字第0973069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府都規字第09731598400號令發布第二條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建築部分自97年4月3日起暫停適用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府法三字第09833936800號令修正第二條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府法三字第09931980700號令修正第二條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府法三字第09933637100號令修正第二條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府法三字第1003456930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並增訂第6條條文,原第6條遞移為第7條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府法綜字第10133697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及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479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府法綜字第108600664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條(原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府法綜字第108604728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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