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為保障住宅安寧及維護實質居住環境水準,規範第三種住宅區設置「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二)獸醫診療機構、(四)運動訓練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下者)、(十九)寵物美容、(二十)寵物寄養」及商業區設置「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二十九)自助儲物空間」,其申設位址相對位址(如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毗鄰兩側、直上或直下一樓層等)為住宅使用者,應取得該等建物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換言之,相對位址非住宅使用者,則免取得前開書面同意文件,先予敘明。
二、有關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文件,為明確法律行為之效力,建議宜敘明所附條件及期限,如立書同意人基本資料、立書同意人所有建物門牌號、申設公司(商號)基本資料、申設建物門牌號、同意設立時間等內容,並檢附立書同意人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及建物範圍平面圖,俾利本府審查作業。同函檢附同意書範例1份供申請設立參考。
三、至非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查本局99年4月23日北市都規字第09932102400號函釋示(略以):「提出建物同層(不含申設地點)及同層以下門牌有『公司登記』、『非住宅稅率證明』或政府部門出具之其他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之切結書』等證明文件,則可認定『視為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第3種住宅區』其『同層級以下各層均為非住宅使用』之規定」。另除前開規定外,依實務執行,申請人如提出可辨識申設位址之相對位址非住宅使用之現況照片,亦可認定視為符合「非住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