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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服務

本市出租國宅、中繼國宅及社會住宅之現住戶及候租戶,於其他社會住宅戶之申請原則如下:

(一)基於資源不重複受領原則,社會住宅、出租國宅現住戶及其家庭成員不得申請其他社會住宅。但:

(1)家庭成員為本市社會住宅或國民住宅承租人時,申請人於該家庭成員總租期(合計租賃及續租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始得提出申請。

(2)家庭成員承租本市國民住宅承租人,且具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11點第3項但書所定身分者,以其累計租期滿11年以上,申請人始得提出申請。

(二)出租國宅、中繼國宅及社會住宅候租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一處社會住宅,然基於「資源有效使用」原則,申請人於輪配至出租國宅、中繼住宅 、社會住宅,或中籤承租其他社會住宅時,應選定其一,放棄另一住宅之候租或承租資格。

上架/更新日期: 113/05/03
資料檢視日期: 113/11/20
承辦人: [住宅服務科] 沈敬軒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4010

可重複申請,但擇一社區簽約入住後,喪失其他已申請之國(社)宅候租(補)資格。

上架/更新日期: 113/05/03
資料檢視日期: 113/10/09
承辦人: [住宅服務科] 沈敬軒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4010

「包租代管」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權責區分

壹、「包租代管」:

本府地政局辦理租賃住宅服務業相關管理機制。

貳、「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係由業者開發物件、媒合房東客,由內政部委託各地方政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計畫,故於臺北市轄內,尚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縣市版案件,及國家住都中心辦理公會版案件,其所屬主管機關及業者分述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縣市版案件):

本府刻辦理第4期計畫,委託業者計4家,如有租屋或出租需求,可洽服務業者瞭解;如有計畫內容欲詢問,可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詢問,聯絡方式如下:

● 崔媽媽蝸牛租屋有限公司(電話:02-23685670;02-23683071)

●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5239222)

● 睿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5233432)

● 大管家房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電話:02-27317933)。

⯁ 管理機關都市發展局(聯絡電話:02-27772186#2523、2504、2507、2910、2511)。

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會版案件):

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之「公會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目前第4期計畫委由10家業者開發物件媒合,聯絡方式如下:

● 凌群不動產有限公司(電話:02-25506685)

● 寄居蟹租屋有限公司(電話:02-25176729)

● 東昇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933766)

● 星華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77552669)

● 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電話:02-66178885)

● 聯勝開發有限公司(電話:02-25705000)

● 易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217500)

● 松信不動產有限公司(電話:02-25471133)

● 租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7222750)

● 禾豐好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5475003)

⯁ 管理機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業務窗口電話:02-21006300#356)。

參、本市住宅租賃糾紛便民服務管道:

一、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調解

二、向本府法務局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本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電話諮詢:直撥「1950」或 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

三、向本府地政局申請調處:本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02-27208889轉7474)

肆、內政部委託法扶會辦理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專案:

倘承租人(租客)有租屋糾紛,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專線:412-8518轉2再轉6(電話請直撥,手機請加02)

上架/更新日期: 113/03/18
資料檢視日期: 114/04/14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游雅晴
聯絡電話: 轉2507

為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住戶加速重建,減低其重建所須資金貸款負擔,針對僅持有1戶住宅之家庭,倘該住宅位於本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且家庭年所得低於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政府提供「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自行向金融機構貸款,由政府補貼貸款前3年部分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有關本補貼之相關訊息,請參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專區

上架/更新日期: 112/06/21
資料檢視日期: 114/04/15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諮詢專線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9


 

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上架/更新日期: 106/01/02
資料檢視日期: 114/04/14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申請人如不服審核結果,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新證,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復。若申復經審核通過後,其補貼資格溯及至受理申請之月份。

上架/更新日期: 103/12/31
資料檢視日期: 114/04/14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一) 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申請本補貼之住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2.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上架/更新日期: 103/12/31
資料檢視日期: 114/04/14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原100年度核定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迄今仍繼續承租同一房屋且領有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即可以該租賃地申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惟租約因故中斷者搬遷至其他租賃地,則新承租房屋之主要用途必須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且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亦即: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上架/更新日期: 103/12/31
資料檢視日期: 114/04/14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上架/更新日期: 103/12/31
資料檢視日期: 114/04/14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轉2571

一、公益出租人定義: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係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中租約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本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屬住宅所有權之共有人共同出租,則所有共有人均應列於租約出租人欄位

二、認定方式:採「政府直接認定」及「屋主自行申請認定」等2種方式。

1.政府直接認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承租人於申請租金補貼時檢附之租約如出租人同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無建物登記者)、出租人出租房屋屬合法建物、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原則上即符機關主動造冊名單,無需檢附文件提出申請(目前主要辦理方式)。

2.屋主自行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承租人領有租金補貼或同作業要點第4點-承租人未申請租金補貼):依要點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上架/更新日期: 102/05/23
資料檢視日期: 114/04/14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游雅晴
聯絡電話: 轉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