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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服務

為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住戶加速重建,減低其重建所須資金貸款負擔,針對僅持有1戶住宅之家庭,倘該住宅位於本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且家庭年所得低於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政府提供「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自行向金融機構貸款,由政府補貼貸款前3年部分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有關本補貼之相關訊息,請參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專區

*請留意:本局中區辦公室自114年10月27日起搬遷至: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9樓(同步更名為南門辦公室),原聯絡電話不變。

上架/更新日期: 115/05/15
資料檢視日期: 115/05/15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諮詢專線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9

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上架/更新日期: 115/05/06
資料檢視日期: 115/05/06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71

申請人如不服審核結果,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新證,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復。若申復經審核通過後,其補貼資格溯及至受理申請之月份。

上架/更新日期: 115/05/06
資料檢視日期: 115/05/06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71

(一) 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申請本補貼之住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2.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上架/更新日期: 115/05/06
資料檢視日期: 115/05/06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71

原100年度核定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迄今仍繼續承租同一房屋且領有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即可以該租賃地申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惟租約因故中斷者搬遷至其他租賃地,則新承租房屋之主要用途必須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且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亦即: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上架/更新日期: 1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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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71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上架/更新日期: 1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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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71

一、公益出租人定義: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係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中租約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本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屬住宅所有權之共有人共同出租,則所有共有人均應列於租約出租人欄位)

二、認定方式:採「政府直接認定」及「屋主自行申請認定」等2種方式。

1.政府直接認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承租人於申請租金補貼時檢附之租約如出租人同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無建物登記者)、出租人出租房屋屬合法建物、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原則上即符機關主動造冊名單,無需檢附文件提出申請(目前主要辦理方式)。

2.屋主自行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承租人已獲准租金補貼、第4點-轉租約之次承租人已獲准租金補貼、 第5點-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而未申請或已申請尚未核定租金補貼、第6點-轉租約之次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而未申請或已申請尚未核定租金補貼):依要點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上架/更新日期: 1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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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游雅晴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07

本租金補貼如經審核通過,補貼最長核撥至當年度年底止,惟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未到當年度年底,則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止,申請人如欲繼續申請補貼,則必須於到期後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相關文件) 或低收入戶新證明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

上架/更新日期: 115/05/06
資料檢視日期: 115/05/06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71


申請人必須每年度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時間填送申請表件,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核通過後核撥補貼;前一年度補貼戶如欲繼續申請補貼,仍須依上開規定重新填送申請表件,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依當年度所訂資格條件重新審核辦理。

上架/更新日期: 115/05/06
資料檢視日期: 115/05/06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71


補貼期間租賃契約到期,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申請人必須於租賃契約到期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

上架/更新日期: 115/05/06
資料檢視日期: 115/05/06
承辦人: [住宅企劃科] 林楷傑
聯絡電話: 02-27772186 轉2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