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20,379元以下,才符合本加碼補貼之所得標準。
補貼小叮嚀:
本補貼方案之家庭成員定義與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不同,故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之計算亦有差異。本補貼方案所指家庭成員包含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外籍配偶認定,應以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審查認定為準。
(3)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但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得行使或負擔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者為限。
(4) 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5)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直系親屬:指民法所稱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且包含直系尊親屬及直系卑親屬)。
申請期間:
114年3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15年3月31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後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倘有調整受理期間,將配合彈性調整並增修公告)。
申請條件:
申請時及補貼期間皆設籍及租屋於本市。
申請人應為國土署三百億元租金補貼核准者。
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至臺北市租金補貼網線上申請
紙本申請:臨櫃或郵寄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中區辦公室)
收件者: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 收
補貼額度及期數說明:
以國土署「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補貼期數為基準,倘補貼期間有設籍或租屋非在本市者,該期間不予補貼。
本案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有以下情形,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並追繳其溢領之補貼款項:
(1) 自行放棄(例如:已無租賃事實或自行放棄本補貼或自行放棄三百億元租金補貼)。
(2) 戶籍地或租屋地遷移出本市。
(3) 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4)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不含三百億元租金補貼審認之未成年子女),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
(5)有任何不符「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補貼方案致停止租金補貼之情形。
不可以,本補貼以「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補貼期數為基準,倘補貼期間有設籍或租屋非在本市者,該期間不予補貼。
本補貼依循「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核定資料辦理,申請人如有申請資料應補正之情形(如租約續約、搬家、撥款資料變更等),應主動先向本局「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方案窗口補正,或於接獲本局「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方案公文通知後,於公文所載補件期限內完成補正。
為完備本補貼款項核發及相關事務之辦理,且為維護申請人權益,遇有撤案、終止補貼、金融機構帳號變更、申請人變更、通訊住址變更、溢領款分期申請等之情事,請主動聯繫本局本補貼方案窗口辦理。(諮詢專線:02-2777-2186轉0再轉1)
一、 本市社會住宅一般戶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不得超過6年,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戶,得延長為12年。
二、 總租期未滿之承租戶,於租約屆滿前約三個月時,將以公文通知社會住宅承租人,如欲辦理續約請檢送「續約申請書、全戶戶籍謄本、配偶戶籍資料(如配偶與申請人或戶籍內直系親屬不同戶籍時,方須繳交;如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證之配偶,請另行檢附居留證影本)、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供審查,將依據當年度之所得、財產標準審查是否符合承租資格。
三、 於續約審查後,將再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及後續簽約公證時間、地點及租金等細節資訊。
Q1:114年上半年中央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撥款時間
A1:有關今年度上半年租金補貼撥款期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劃於1月3日、1月10日、1月17日、1月23日、2月3日、2月18日、3月3日、3月18日、4月2日、4月18日、5月2日、5月16日、6月3日、6月18日、7月3日及7月18日撥款。
Q2:我要如何知道,我114年的申請案是否已經通過?
A2:申請戶可以至內政部不動產補貼平台-住宅補貼-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申請進度查詢,輸入申請人身分證字號及健保卡證號即可查詢。
Q3:是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舊案帶入?
A3:112-113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核定戶且有租金補貼核撥紀錄者,系統會直接帶入,無須再提出申請,但因舊案帶入作業後,本局仍需進行資格審查作業,俟核定後始能撥款,故114年的租金補貼可能會有較晚入帳的情況,敬請見諒,如有疑義請來電本局中區辦公室02-27772186轉0再轉1洽詢。
因本補貼係依循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核定資料進行辦理,申請人如有申請資料應補正之情形(如租約續約、搬家、撥款資料變更等),應主動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正,或於接獲內政部公文通知後,於公文所載補件期限內完成補正。
惟為求完備本補貼款項核發及相應事務運行順暢,且為維護申請人權益,遇有申請人變更(如原申請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通訊住址變更、撤案、終止補貼、金融機構帳號變更之情事,請主動聯繫本局辦理。(諮詢專線:02-2777-2186轉0再轉1)
相關書表下載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官網首頁>>網站寶箱>>檔案下載>>居住服務>>112-113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相關申請書
總統府104年1月7日華總一字第10300201421號令廢止「國民住宅條例」在案,有關國宅產權移轉等事項,請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幸福住宅政策FAQ
Q1.什麼是幸福住宅?
臺北市政府規劃以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分回、公益設施捐贈、TOD增額容積獎勵等方式取得之住宅,作為幸福住宅房源出租,並以新婚、育兒家庭為出租對象,為青年夫妻家庭提供階段性居住協助,適度減輕居住負擔。
Q2.幸福住宅所稱新婚家庭定義? 育兒家庭定義? 新婚及育兒家庭是否有年齡限制?
新婚家庭:指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結婚者,並以戶籍登記日期為準。
育兒家庭: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0-6歲子女(胎兒)者(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0-6歲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另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只要符合「新婚家庭」及「育兒家庭」之定義,無申請年齡上限之限制。
Q3.幸福住宅的申請資格條件和社會住宅一樣嗎? 租期、續租規定?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申請承租幸福住宅之所得或財產規定、家庭成員之認定、審查程序、簽約、換租其他房屋等規定,均與社會住宅相同,相關規定均於《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內予以明定,但幸福住宅僅提供予新婚家庭或育兒家庭承租。
幸福住宅租期亦應遵循《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最長為3年,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不得超過6年。此外,續約時如承租人或其配偶育有子女,就讀承租人承租之社會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續租之申請經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同意者,租期最長至國民小學修業期滿為止,最長為12年。另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且設籍於承租之社會住宅者,始得於租賃屆滿前向經營管理者申請續租,故承租幸福住宅之新婚、育兒家庭於入住後,應依戶籍法完成設籍,並於續約申請時檢具設籍之事實證明。
Q4.幸福住宅是否適用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折減補貼制度? 適用二胎加籤嗎?
幸福住宅屬社會住宅資源一環,故適用社會住宅之「分級租金折減補貼」制度,依幸福住宅承租人家庭所得多寡及承租房型,提供3,000至11,000元之分級租金折減補貼,直接折減於每月租金內,並得適用「育兒租金加碼補貼」,每育有1名子女,每月租金折減1,000元,最高折減3,000元。
幸福住宅之申請人,如申請時育有2名以上0至6歲子女(胎兒),亦得適用社會住宅二胎加籤機制,增加入住幸福住宅之機率。
另本案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受理申請
※網址連結:https://rent.thurc.org.taipei/(受理時間113年10月31日9時起至113年11月14日17時止)
※諮詢專線:(02)2592-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