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築線指示圖申請方式分為紙本申請及網路申請。
前述書表取得方式如下:
紙本申請:
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都市計畫工作站索取申請書〈1樓東區〉。
並至本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東區1樓〉影印部或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購買專用(紅色)卷宗暨透明紙乙份。
依「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辦法」於透明紙上繪製申請位置圖、都市計畫現況地形圖、地籍套繪圖,藍晒乙份後於藍晒圖上(現況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以紅色區塊填滿申請基地範圍,申請基地範圍線以綠色表示,都市計畫道路以紅色線標示。
申請人加蓋印章於藍晒圖上連同透明圖〈不須用印〉及填寫紅色卷宗後。
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申請〈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
網路申辦:至「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系統」,點選「案件申請」選項,以註冊帳號登入後,網路登打申請基地地號等基本資料即可申請,免再檢具相關申請書圖文件臨櫃辦理。
一、處罰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並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處建物使用人或所有人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行政罰鍰及違規建物之停止供水供電處分。
二、執行對象:
(一)查獲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案件之營業場所。
(二)查獲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販賣、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販賣毒品之營業場所。
(三)查獲經營賭博或賭博性電動玩具案件之營業場所。
(四)違法(規)提供服務生(含男、女及喬裝異性)陪侍或從事按摩之營業場所(建築物),經處以「勒令歇業」、「命令停業」、「吊銷執照」或「勒令停止使用」,拒不遵行仍繼續違規營業(使用)者。
三、罰鍰標準:
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 :
(一)第一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勒令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
(二)第二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所有權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停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
四、復水復電:
(一)建築物或營業場所符合下列各目全部之規定者,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六個月後,其所有人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依行政執行法執行者,並得由營業人提出申請):
1. 原建築物室內裝修拆空或拆除至符合原核准圖說,若有市招併予拆除。
2. 繳清與正俗專案有關之違規罰鍰。
3. 建築物所有人切結不再自行或提供他人違法(規)使用(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並由營業人提出申請者,營業人亦須切結不得再違法(規)使用)。
(二)建築物使用人違法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且建築物所有人已收回建築物,並已依前款規定辦理者,得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三個月後,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但該建築物復水復電後,再有違法(規)使用列為本專案執行對象者,不適用之。
(三)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為「撤銷停止供水、供電處分」之決定者。
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申請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為處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促使受處分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行政罰鍰於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前,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或建管處得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罰鍰金額。
(二)因天災、事變,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罰鍰金額。
(三)不符前二款規定,惟確有意願繳納罰鍰金額。
前項受處分人之申請,經本局或建管處認定行政罰鍰有不適宜申請分期繳納情事,得拒絕之。
三、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並就其申請事由敘明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核准分期繳納(每個月一期)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六萬元者,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六萬元以上未滿十二萬元者,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十二萬元以上未滿十八萬元者,得分二至十八期繳納。
(四)罰鍰金額十八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有事實足認受處分人情形特殊,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核定之。但總期數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六期。
依前二項核准分期繳納罰鍰或延長期數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且其繳納期限末日迄至執行期間屆滿日不得低於六個月,以利執行。
五、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繳納金額不足應繳金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延遲或未獲付款者,視為全部到期,本局或建管處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一、對本裁處書如有不服,自本件裁處書到達之次日30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 號9樓東南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 號8樓東北區),如有任何訴願相關疑問請撥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 轉法務局或洽該局網站(www.legalaffairs.gov.taipei)查詢。
二、有關如何書寫訴願書, 並得參酌本府法務局網站影片連結(https://youtu.be/uJdkeRASJso),或於網站搜尋引擎上輸入:「如何正確填寫訴願書」之關鍵字,以搜尋影片。
三、參考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書應以實際收受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依刑法優先原則,針對同時違反刑法之正俗專案查報案件,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送地方法院審判,另依同法條第2項「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故除於裁罰處分書說明已載明上述法令規定外,針對經地方法院不起訴處分案得續依都市計畫法處罰,尚無違反一事不二罰之規定。
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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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如不服審核結果,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新證,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復。若申復經審核通過後,其補貼資格溯及至受理申請之月份。
(一) 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申請本補貼之住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2.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原100年度核定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迄今仍繼續承租同一房屋且領有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即可以該租賃地申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惟租約因故中斷者搬遷至其他租賃地,則新承租房屋之主要用途必須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且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亦即: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