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一、公益出租人定義: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係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中租約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本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屬住宅所有權之共有人共同出租,則所有共有人均應列於租約出租人欄位
二、認定方式:採「政府直接認定」及「屋主自行申請認定」等2種方式。
1.政府直接認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承租人於申請租金補貼時檢附之租約如出租人同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無建物登記者)、出租人出租房屋屬合法建物且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得作住家用規定、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原則上即符機關主動造冊名單,無需檢附文件提出申請(目前主要辦理方式)。
2.屋主自行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承租人領有租金補貼或同作業要點第4點-承租人未申請租金補貼):依要點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本租金補貼如經審核通過,補貼最長核撥至當年度年底止,惟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未到當年度年底,則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止,申請人如欲繼續申請補貼,則必須於到期後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相關文件) 或低收入戶新證明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
申請人必須每年度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時間填送申請表件,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核通過後核撥補貼;前一年度補貼戶如欲繼續申請補貼,仍須依上開規定重新填送申請表件,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依當年度所訂資格條件重新審核辦理。
補貼期間租賃契約到期,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申請人必須於租賃契約到期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
經審核發給本補貼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補正相關資料:
(一)低收入戶證明到期或低收入戶成員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日1個月內檢附低收入戶新證明影本至本局,方可續予補貼。
(二)因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者,補貼戶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及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且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公告事項第7條之規定,另出租人需符合公告事項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三)上開應依限補正之資料,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不另行通知,逾期未補正者,將視同放棄且喪失補貼資格。
(四)如申請人死亡,其低收入戶戶內輔導人口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可變更申請人,惟應於申請人死亡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逾期則不予受理。若無法變更申請人,且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溢領金額。
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將初審合格的申請案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的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後,再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一)經審查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至當年度年底,租賃契約所載期間如未到當年度年底,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有效期間止。
(二)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三)受補貼戶停止租金補貼後,如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其溢領金額;逾期未繳還者本府都市發展局得依法強制執行。
(四)溢領租金補貼者,可就其經濟狀況申請以分期繳還。
(五)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續領當年度之租金補貼,或繼續接受新年度之租金補貼。
(六)溢領租金補貼者逾期或中斷返還,除停止補貼外,並依法強制執行。
(七)溢領租金補貼者,未協議分期返還或尚未繳清溢領金額前,於新年度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按月扣抵其核准之新年度補貼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八)同一低收入戶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府都市發展局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不可以。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或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一)以申請人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遞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親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者,以申請人送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受理申請日)。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辦理初審,申請文件提供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據以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人得逕行檢附家庭成員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全戶財產總歸戶清單,以縮短審查期程。
(五)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查依據。但審查期間持 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本局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