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開發案基地位屬都市計畫劃定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開發條件達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2及第3條各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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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及地圖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開發審議地圖 或 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委員會設置辦法
依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第二點:「申請人擬定徒步區計畫應檢附計畫書圖及徒步區路段範圍二側所有權人(以門牌號碼為單位)過半數同意之意向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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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作業須知 及 臺北市徒步區自費闢建補助要點
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行人徒步區設置申請
都審案於審議時,廣告物得併新建建築物整體規劃;都審核定後至領得使照前,如欲新增廣告物得併同建築物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檢討是否需提送都審變更程序。
都審案件於領得使照後申請廣告物設置,則依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須提送都審:
1、本市都市計畫所劃定之都審地區,廣告物達雜照規模者,始須提送都審。
2、其餘依相關法令提送都審之基地,廣告物設置則逕依本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免提送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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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服務平台-都審相關規定及函釋:「廣告物申請是否提送都審之認定標準」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逐項檢討,如皆符合相關規定則免提送都審變更設計。
倘個案針對上開法令有認定之疑義,請敘明緣由後,檢具書圖及「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件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函詢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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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及 都審案經核定後申請變更得免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請依以下項目逐項檢核,如屬下列任一項,皆應提送都審程序:
請至「臺北市都市開發審議地圖」或「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查詢基地範圍是否屬都市計畫所劃定都審地區。
請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自行檢討基地開發規模是否達應送審條件。
請確認是否因其他法令規定應提送都審程序(例如:申請公共設施容積移入則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應提送都審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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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及地圖查詢系統:臺北市都市開發審議地圖 或 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或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關於本局測製之數值地形圖,分為電腦數值圖檔及圖面紙本兩種。
電腦數值圖檔可依「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及收費辦法」,由網路或紙本申請:
a. 網路申請請至「地形圖數值圖檔供應系統 」點選案件申請,透過台北市政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登入後,直接選取所需圖檔提出申請,於案件核准後,系統會通知申請人列印繳費單,繳費單可至台北富邦銀行或超商進行臨櫃繳款,或利用信用卡、ATM轉帳,待款項入帳,系統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至系統下載圖檔。
b. 紙本申請可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下載申請表,郵寄或親送至市府大樓(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都市發展局),待圖檔製作完成,申請人可至市府大樓自取或待郵寄。
如欲申請圖面紙本,可攜身分證明文件至市府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櫃檯借閱後影印。
若只需查詢數值地形圖資料,則可利用本局「 臺北市歷史圖資展示系統 」、「 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 」或本府工務局「 臺北市地理資訊e點通 」網站查詢。
請至「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系統」,以註冊帳號登入後,點選「案件查詢」選項,即可看到該帳號所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建築線指示副本電子成果檔將於案件核准及繳款入帳後,以E-MAIL寄送成果,申請人再依所需副本份數自行列印應用。
依據「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線指示圖自申請案件核准日起八個月為有效期限。
本市建築線指示圖申請方式分為紙本申請及網路申請。
前述書表取得方式如下:
紙本申請:
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都市計畫工作站索取申請書〈1樓東區〉。
並至本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東區1樓〉影印部或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購買專用(紅色)卷宗暨透明紙乙份。
依「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辦法」於透明紙上繪製申請位置圖、都市計畫現況地形圖、地籍套繪圖,藍晒乙份後於藍晒圖上(現況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以紅色區塊填滿申請基地範圍,申請基地範圍線以綠色表示,都市計畫道路以紅色線標示。
申請人加蓋印章於藍晒圖上連同透明圖〈不須用印〉及填寫紅色卷宗後。
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申請〈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
網路申辦:至「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系統」,點選「案件申請」選項,以註冊帳號登入後,網路登打申請基地地號等基本資料即可申請,免再檢具相關申請書圖文件臨櫃辦理。
一、處罰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並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處建物使用人或所有人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行政罰鍰及違規建物之停止供水供電處分。
二、執行對象:
(一)查獲妨害風化或妨害善良風俗案件之營業場所。
(二)查獲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販賣、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販賣毒品之營業場所。
(三)查獲經營賭博或賭博性電動玩具案件之營業場所。
(四)違法(規)提供服務生(含男、女及喬裝異性)陪侍或從事按摩之營業場所(建築物),經處以「勒令歇業」、「命令停業」、「吊銷執照」或「勒令停止使用」,拒不遵行仍繼續違規營業(使用)者。
三、罰鍰標準:
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 :
(一)第一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勒令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
(二)第二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所有權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停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
四、復水復電:
(一)建築物或營業場所符合下列各目全部之規定者,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六個月後,其所有人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依行政執行法執行者,並得由營業人提出申請):
1. 原建築物室內裝修拆空或拆除至符合原核准圖說,若有市招併予拆除。
2. 繳清與正俗專案有關之違規罰鍰。
3. 建築物所有人切結不再自行或提供他人違法(規)使用(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並由營業人提出申請者,營業人亦須切結不得再違法(規)使用)。
(二)建築物使用人違法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且建築物所有人已收回建築物,並已依前款規定辦理者,得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三個月後,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但該建築物復水復電後,再有違法(規)使用列為本專案執行對象者,不適用之。
(三)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為「撤銷停止供水、供電處分」之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