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以下簡稱本專案)係依本府99 年7 月27 日第1587 次市政會議決議,於99 年7 月30 日公告,就本市老舊社區之四、五層建築因更新後可分回房地使用坪數較更新前少,透過本專案之增額容積獎勵,以更新後總容積上限不超過各該建築基地2 倍法定容積為限,協助老舊四、五層樓社區推動更新,並明定受理期間為 99 年 8 月2 日至104 年8月1 日截止。
依 104 年6 月11 日都委會第671 次委員會決議有關「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審議程序及重點」所定程序,需先由都更幹事會,以及都設委員會進行預審,研提全案容積獎勵上限之推薦值後,提請都委會審議。
另依108 年3 月7 日都委會第743 次會議決議:「請市府更新處就該專案目前受理情形、辦理進度進行說明,並就如何提升該專案審議效率精進方案,於108 年4 月18 日提請本市都委會第746 次委員會報告在案,依該次會議決議(略以):「同意市府所提精進作為及修正程序辦理。」,故針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尚未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及提都委會審議之案件,除進度較快案件得以「個案」方式提送外,其餘案件彙整以一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程序,以提升審議效率。
經檢核本專案申請計畫共計24 處基地符合本府104 年1 月20 日府都新字第10332448100 號公告「修訂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行動計畫一:以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協助更新重建』」之適用對象及條件,且配合臺北市政府政策,藉由都市計畫專案辦理細部計畫變更,期爭取專案相關容積獎勵,改善居住及周邊環境,促進老舊建築社區轉型為節能減碳、生態、友善的社區,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辦理本變更計畫。